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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10]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进一步推进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理解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内容和申报条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根据教育部要求,请各单位于5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6份(寄)送至上海市学位办(联系人:束金龙;地址:大沽路100号3302室;邮编:200003),同时将申报书的电子文档发送至:sjl@shec.edu.cn。 附件: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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