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肖爱民任职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人〔2010〕91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肖爱民同志任职的请示》(永保辽字〔2010〕4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肖爱民符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肖爱民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肖爱民任职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人〔2010〕91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肖爱民同志任职的请示》(永保辽字〔2010〕4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肖爱民符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肖爱民的任命文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