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四)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用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五)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0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并购或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二)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 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50%。 6.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高于500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列为2010年重点支持的业务给予重点倾斜。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包括原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支持限额。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29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或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若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该贷款用于签约项目。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0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联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三)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四)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1)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统一上报,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zx@fdi.gov.cn。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附件12)及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五)2009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六)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七)财政部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1、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 2、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说明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6、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7、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8、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渔业项目 9、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9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10、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1、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2、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13、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贴审查明细表 14、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对进入经贸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附件1: 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 序号 资料类型 资料名称 申报补贴类型 投资前期 农林渔矿前期 承包前期 咨询前期 资源回运 劳务培训 人员保险 突发事件 研发专利 投资贴息 农林渔矿贴息 承包贴息 咨询贴息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基本资料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 √ √ √ √ √ √ √ √ √ √ √ √ 原则上由申报补贴的企业出具。要求申报补贴的具体数额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注意申请报告中的数据与其他相关资料的对应关系。 2 基本资料 企业申报说明(附件3)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4) √ √ √ √ √ √ √ √ √ √ √ √ √ 由具体申报补贴的企业填报,各项折美元金额必须填列。申报说明应完整(包括日期、签字、盖章等)。 3 基本资料 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附件5) √ √ √ √ √ √ √ √ √ √ √ √ √ 只要求地方企业提供。 4 基本资料 申请企业2009年度审计报告 √ √ √ √ √ √ √ √ √ √ √ √ √ 申报补贴的申请企业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5 基本资料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 √ √ √ √ √ √ √ √ √ √ √ √ 投资项目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承包工程及对外设计咨询项目提供《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承包投(议)标许可》;外派劳务项目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此外,矿产资源类投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境外资源合作备案文件,中俄森林资源合作项目须提供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文件,远洋渔业项目须提供农业部项目批件。 6 综合类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6) √ √ √ √ √ √ √ √ √ √ √ √ √ 公海捕鱼项目不需提供。意见应有参赞签字和经商处盖章。 7 综合类 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特许经营或使用中国技术标准的条款等 √ √ √ √ √ √ √ √ √ √ √ √ √ 原则上各类项目均须提供项目合同(在境外新设独资企业的,提供独资企业章程)。对外承包工程如果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承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有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如果协议未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需提供联合方(非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的证明;并购类项目须提供并购已完成的法律文件;外派劳务项目提供境外雇主与外派劳务人员签署的合同(留存备查要求同序号15备注)。 8 综合类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 √ √ √ √ √ √ √ 原则上各类项目均须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境外机构注册文件,对于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经济合作业务,申请企业须提供协议、合同及有关说明材料。公海捕鱼项目不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 9 综合类 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 √ √ √ √ √ 原则上各类项目均须提供外汇汇出核准文件,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或外汇管理部门其他证明文件。对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申请企业以劳务合作方式换取资源的,可不提供外汇汇出核准文件。 10 综合类 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 √ √ √ √ 资金汇出证明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汇款申请书上收款单位及开户行等项目是外文的,应进行中文标注。采用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对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批复文件。派出渔船捕鱼不需要。对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1 综合类 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证明,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经国内主管部门核准并有清晰流向的证明 √ √ √ √ √ 由国内企业实施的境外多(层)级投资项目须提供:1、证明相关股权关系的法律资料及说明;2、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第一层级提供);3、我国境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的外汇核准文件及资金汇出证明(第一层级提供);4、证明相关投资关系的各层级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5、采用在境外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明。 12 综合类 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 √ √ √ √ √ √ √ 签订前期费用及资源回运费用合同主体为国内申请企业全资子公司的,贴息类项目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的,须提供相关股权证明材料,例如:子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须工商部门盖章)或子公司最新的验资报告等。以集团公司名义取得贷款专门用于某项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由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也须提供各层级公司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13 直接补助类 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7) √ √ √ √ √ √ √ √ 该类报送资料的详细索引号体现在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上。该表格可在商务部财务司网站(http://cws.mofcom.gov.cn)下载。企业填写后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x@fdi.gov.cn。 14 直接补助类 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 √ √ √ √ √ √ √ 1、支付凭证要求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如果存在转付代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2、各类凭证要编制索引号,并对应填报在明细表中。采用渔货代理销售方式支付入渔许可证费用的,需提供渔货代理销售合同以及渔货销售收入与入渔费用相抵后收入进账证明(银行单据)。 15 劳务培训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贴审查明细表(附件13) √ 中央企业由申请企业的集团(总)公司审查后上报;地方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表内所列各项材料留在省级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备查,无需上报。只需上报表格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x@fdi.gov.cn。 16 突发事件 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 17 突发事件 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 18 劳务培训、人员保险、突发事件 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及工作准证复印件 √ √ √ 劳务培训项目留存备查要求同序号15备注。 19 人员保险、回运类 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 √ 20 回运类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8-1、8-2、8-3) √ 表格可在商务部财务司网站(http://cws.mofcom.gov.cn)下载。填写后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x@fdi.gov.cn。 21 回运类 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 在公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可不提供。在第三国近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需提供第三国捕捞许可证。 22 回运类 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 在公海作业及第三国近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可不提供。 23 回运类 进口货物报关单 √ 24 回运类 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 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有价格条款,如果是班轮应提供合同当期的运费报价。提供的运费发票应该有重量。 25 回运类 自捕鱼申报单 √ 仅限渔业合作项目提供。 26 回运类 船舶登记证书 √ 仅限渔业合作项目提供。 27 研发专利 专利批准证书 √ 境外研发中心获得的国外专利证书。 28 贴息类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9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9) √ √ √ √ 分不同银行分别填写(后附贷款合同、包括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信息的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单),注意资料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29 贴息类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10) √ √ √ √ 需要原件(加盖银行红章)。 30 贴息类 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 √ √ √ 如贷款企业与申请企业不一致,且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该贷款用于签约项目。 31 贴息类 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 √ √ √ 根据不同银行的不同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成套装订。 32 贴息类 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企业出具的确认证明(附件14) √ √ 进入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项目提供。 附件2: 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企业申报指南说明 一、档案形式要求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档案要编制目录(参照指南中的资料顺序),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企业基本资料(指南1-5项)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基本资料1册,项目资料n册;项目资料要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标注××项目(共n册,第×册);以上每册较少时可以合并装订,中间加彩页进行分隔;申报资料装订以不易脱落为标准。 5.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装订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集中按顺序装订,并完整填写“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7),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 6.资源回运的相关资料装订要求:对应每笔实际发生运费及保险费的海关报关单、购货发票、运费发票、保险发票、支付凭证(主要是指实际支付费用的银行汇款单等)、提单等资料按照顺序装订。应保证运输发票、报关单、提单及其他单据之间有数量上的勾稽关系,保证发票、报关单及提单有着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例如:一张运输发票对应着几张海关报关单或提单,应在一张运输发票后附对应的海关报关单或提单。如果一张报关单对应着几张运输发票或提单,也应同样处理。 7.贴息企业要分不同银行贷款分别成套装订“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9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10)及其他相关资料;“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必须提供原件。 8.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二、档案内容要求 1.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完整的会计报表附注(例如:申报投资前期或投资贴息补贴的企业,其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对外投资的情况)。应提供申请企业的审计报告,不能以上级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替代。 2.“企业申报说明”(附件3)必须有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名及申请企业盖章;在“企业申报说明”中,必须明确申报项目的个数,且在“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4)中详细填写表格各项内容。 3.中央管理企业的集团(总)公司如果自身实施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则其具有双重身份,既属于申请企业,同时又承担汇总上报及初审职能。 4.签订前期费用及资源回运费用合同主体为国内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由上述企业支付费用或由其他方代为转付,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上述企业。 5.多(层)级投资的项目要求提供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次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等。 6.“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4)中,申报补贴类型必须填写;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和中方投资额(突发事件、人员保险、劳务培训项目可不填写),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用的货币种类以及折算为美元的汇率及折算为美元的金额(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实际发生费用均须填列人民币金额,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年度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7.申报资源回运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按照海运、陆运及渔业回运等三种项目类型,分不同类型填写“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8-1、2、3),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zx@fdi.gov.cn(在填写电子邮件主题时一定要注明企业及项目名称)。 8.档案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9.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附件3: 企业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省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企业郑重声明如下: 1.本次申报 个项目(详见附表),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页; 2.本企业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银行账户账号 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备注: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补贴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申请企业名称: 注:请将属于重点支持的项目按对应编号填在备注栏:①研发中心;②入合作区;③农林渔矿;④特许经营;⑤中国标准;⑥设计咨询。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补贴类型 对外投资或签约企业名称 实际发生费用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币种 总金额 折美元 其中中方投资金额(美元) 折算汇率(按申报年份年末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补贴类型:1 投资前期 2 农林渔矿前期 3 承包前期 4 咨询前期 5 资源回运 6 人员保险 7 突发事件 8 境外研发专利费 9 投资贴息 10 农林渔矿贴息 11 承包贴息 12 咨询贴息 13 劳务培训 附件5: 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名称: 名称 对申报企业持股比例 备注 母公司 最终控制方 母公司公章: 最终控制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股东签章) 备注: 1、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的,另一个企业为其子公司,该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该企业为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二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及最终控制方;如纳入其合并范围的二级子公司还有其子公司(即该企业的三级子公司),并纳入二级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则二级子公司为三级子公司的母公司,该企业为三级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三级以下级次同上类比确定母公司及最终控制方。 2、最终控制方的确定原则:申请企业为私营企业的,最终控制方应该为个人。申请企业为地方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方应该为地方国资委统一管理下的一级公司。(中央企业不用填报) 3、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及最终控制方的确认依据及原则:母公司名称以申请企业章程中规定股东或审计报告附注中实收资本项下注明投资方确定,母公司名称应填写所占股份超过50%(不含)的公司或个人名称。如果最大的股东所持股份不超过50%,母公司应为能控制申请企业的公司,并提供申请企业的证明,如:证明该公司在董事会有一半以上的表决权。如果确实没有公司能够控制申请企业,则视同为无母公司及无最终控制方。母公司是个人或非公司实体的,最终控制方名称与母公司名称一致。母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的,应按照申请企业的性质从下自上逐级查找到最终控制方。 4、申报单位无母公司、最终控制方为非公司的及最终控制方为个人的,须提供申请补贴企业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方的章节及签章页)及控股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控股股东在本表下方签字确认。提供的章程复印件(有关出资方的章节及签章页)应加盖当地工商局查询专用章(或工商局公章、部门章)。 附件6: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城市: 项目是否正常运营: 合作项目合同起止日期: 是否为进入商务部确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参赞:(签字)经商处(室)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经商处(室)联系人: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附件7: 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申请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总金额: 万美元 境外企业名称: 境外公司注册登记时间: 中方投资额: 万美元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用金额人民币元 支付凭证 费用合同 费用发票 备注 金额 页码 金额 页码 金额 页码 原币(X币种) 期末汇率 折合人民币 原币(X币种) 期末汇率 折合人民币 原币(X币种) 期末汇率 折合人民币 合计 - - - - - - - 备注: 1.支付凭证要求提供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如果存在代付转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 2.境外企业投资额以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3.原币(X币种)由申请企业填写。 4.支付凭证、费用合同、费用发票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小值填入费用金额列。 附件8-1: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期间: 权益数量: 编制人: 日期: 序号 海关报关单 购货发票 提单项目 保险发票 保险单 运费发票 实际支付运费 实际支付保险费用 编号 数量(×) 数量(×) 单价(×币种) 总计(×币种) 号码 数量(×) 湿重(×) 数量(×) 单价(×币种) 金额(×币种) 运费(×币种) 保险总额(×币种) 保险费(×币种) 数量(×) 运费发票(×币种)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 合计 备注:1、实际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按照年末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在合计栏中填列。如果是人民币支付直接填人民币金额。 2、购货发票、提单项目、运费发票、保险费用发票中的数量单位未标注,由申请企业自行填写数量单位。一般木材回运数量单位填写立方米,渔业和矿业数量单位填写吨。由企业自行填列。 附件8-2: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项目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期间: 权益产量: 编制人: 日期: 序号 海关报关单项目 购货发票项目 提单项目 运费发票 保险费用发票 实际支付运费 实际支付保险费用 编号 毛重(kg) 净重(kg) 数量(kg) 湿重(×) 干重(×) 总计金额(×币种) 号码 数量(×) 湿重(×) 提单号码 数量(×) 单价 运费(×币种) 提单号码 数量(×) 保费(×币种)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 - - - - - - 备注:1、实际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按照年末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在合计栏中填列。如果是人民币支付直接填人民币金额。 2、购货发票、提单项目、运费发票、保险费用发票中的数量单位未标注,由申请企业自行填写数量单位。一般木材回运数量单位填写立方米,渔业和矿业数量单位填写吨。由企业自行填列。 附件8-3: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渔业项目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项目期间: 权益产量: 编制人: 日期: 序号 海关报关单项目 运费发票 提单项目 实际支付运费 编号 毛重(kg) 净重(kg) 数量(kg) 提单号码 数量(吨) 运费(×币种) 号码 毛重(kg) 原币(×币种) 折合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备注:实际以外币支付的运费按照年末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在合计栏中填列。如果是人民币支付直接填人民币金额。 附件9: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9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申请企业名称 借款企业名称 (公章) 项目名称 申报补贴类型 项目总金额(万美元) 贷款银行 中方投资金额(万美元) 贷款合同号 境外企业名称 贷款金额(万元) 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间 贷款起止时间 项目有效期 贷款利率 本项目已获得贷款贴息的年度:200年、200年、200年 提款情况 提款时间 提款金额 (万元) 提款凭证复印件页码 备注 第一次 … … 还款情况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万元) 还款凭证复印件页码 备注 第一次 … … 2009年付息情况 付息时间 利息所属期间 付息金额(人民币元) 付息凭证复印件页码 备注 合计 备注: 1.提款、还款情况和年度付息情况行数不够及多笔贷款情况可复印本表,但须加盖公司印章。 2.境外企业投资额以境外企业批准证书上相应金额填列,其他类项目以项目合同签订金额填列。 附件10: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 金额单位: 利息清单序号 放贷银行 贷款合同号 贷款本金 贷款利率 贷款期间 申请贴息期间 贴息天数 本次贴息期间应支付利息 本次贴息期间已支付利息 备注:贴息期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天数为贷款期与贴息期的重合期间。 企业不存在欠息情况 放贷银行签章: 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名: 企业存在欠息情况(请注明欠息金额及欠款所属期间) 放贷银行签章: 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名: 本表由放贷银行填报,仅证明企业银行贷款及付息情况的真实性。 附件11: 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申请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补贴类型 对外投资或签约企业名称 实际发生费用金额(人民币元) 币种 总金额 折美元 其中中方投资额(美元)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中央管理企业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公章)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主管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12: 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省(市、区、央企):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资助类别:□前期费用□ 资源回运 □ 劳务培训 □专利资助□ 突发事件 □ 人员保险□ 贷款贴息 业务类别:□对外投资 □ 农林渔矿 □研发中心 □ 外派劳务 □承包工程 □ 设计咨询 序号 资料类型 资料名称 省级、央企初审栏 投促局确认栏 申报指南对应项 1 基本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1 2 基本资料 申报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2 3 基本资料 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3 4 基本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 5 基本资料 2009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4 6 基本资料 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5 7 基本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5 8 基本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项目许可 5 9 基本资料 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文件 5 10 基本资料 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文件 5 11 基本资料 农业部远洋渔业合作批准文件 5 12 基本资料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5 13 综合类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6 14 综合类 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特许经营或中国标准等) 7 15 综合类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 8 16 综合类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或外汇管理部门其他证明文件 9 17 综合类 海关报关单(出口) 10 序号 资料类型 资料名称 初审确认栏 投促局确认栏 申报指南对应项 18 综合类 资金汇出证明文件 10 19 综合类 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地位的相关证明(包括: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汇核准文件及资金汇出证明、各层级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等) 11 20 综合类 子公司最新公司章程(须工商部门盖章) 12 21 综合类 子公司最新的验资报告 12 22 直接补助类 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明细表 13 23 直接补助类 费用支付凭证 14 24 直接补助类 费用发票 14 25 直接补助类 费用支付合同 14 26 劳务培训类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贴审查明细表 15 27 突发事件类 驻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16 28 突发事件类 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17 29 突发事件、人员保险类 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18 30 人员保险、回运类 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19 31 回运类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20 32 回运类 农、林业合作(含权益、产能)协议 21 33 回运类 第三国捕捞许可证(在第三国近海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 21 34 回运类 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22 35 回运类 进口货物报关单 23 36 回运类 提单 24 37 回运类 铁路、汽车或其他运输合同、凭证 24 38 回运类 运费发票 24 39 回运类 自捕鱼申报单 25 40 回运类 船舶登记证书 26 41 研发专利类 专利批准证书复印件 27 42 研发专利类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专利收费凭证 14 43 贴息类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9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28 44 贴息类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29 45 贴息类 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30 序号 资料类型 资料名称 初审确认栏 投促局确认栏 申报指南对应项 46 贴息类 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31 47 贴息类 承担商务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对进入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32 48 内容规范类 复印件有无加盖单位印鉴 49 内容规范类 外文部分有无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省(市、区、央企)初审确认责任人: 联系电话: 商务部投促局确认责任人: 备注: 1.为了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特制定本表。本表可复制。 2.本表初审确认栏由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交商务部投促局确认。 3.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在初审确认前需按照本表要求,填写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名称,以及所属企业名称和申报项目名称。如山东省xx企业申请xx工程项目贴息,应在初审确认前,完整填写“山东省” 、“xx股份有限公司” 、“xx国输变电线路改造项目” 。 4.本表与企业申报项目一一对应,确认时应按照资助类别和业务类别在表头的相应方框类同时标注 “√” 。如企业申请境外研发机构获得的专利资助,应在表头资助类别的“专利资助”和业务类别的“研发中心”前方框内同时标注“√” 。 5.确认责任人收到企业申报的材料后,根据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对照本表逐条确认,有标注为“√” ,无则标注“×” 。如文件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项目许可,如果企业申报材料中提供了该项目许可,即在本表对应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项目许可”后面标注为“√” ,无则标注“×” 。 附件13: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贴审查明细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编号 护照号 护照 复印件 签证 复印件 项目审查表 合同 复印件 项目或雇主名称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出境期间 工作准证复印件 填报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 省级/企业集团审核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中央管理企业审核意见(公章): 上述内容审核完毕,共计 名人员符合条件。 上述内容审核完毕,共计 名人员符合条件。 上述内容审核完毕,共计 名人员符合条件。 主管负责人签字: 主管负责人签字: 主管负责人签字: 附件14: 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 对进入经贸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城市: 是否为进入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单位意见: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境外经贸合作区联系人: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