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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为维护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制定并实施《条例》,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条例》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三区三城”目标定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自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我市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 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体育工作的一个重点,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宣传培训。全市各级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个阶段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贯彻活动。一方面,在体育系统内部要采用横幅、橱窗、展板、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精神,举行各类培训,学习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努力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扩大《条例》的影响力,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努力形成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将制定新一轮《全民健身计划》,全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力量,尽早制定当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新时期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充分发挥每年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结合实际,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定期开展全民健身月、假日体育等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体育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着力构建新时期苏州全民健身经常性、广泛性和品牌化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是服务于群众体育需求的首要举措。要继续加大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特别是完善镇、街道、村和社区的体育健身设施。同时,要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力度,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五)继续抓好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对活跃在农村和社区的体育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确保培训的体育骨干在基层一线发挥作用。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社会体育志愿者档案,固定志愿服务项目,制定完善活动计划,记录志愿活动内容,以规范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社会体育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措施,确保贯彻落实《条例》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摆上突出位子,按照《条例》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分解任务,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等列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二)健全组织网络。健全各级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全民健身工作;健全街道、镇体育工作机构,明确文体站履行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责;健全各级体育总会、各类体育协会(俱乐部)等体育社团的组织建设,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任务职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任务分解表内容(详见附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精神。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市里将组织开展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各市、区要结合全民健身工作发展实际,研究制订考核办法,通过强化监督激励机制,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附件: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任务分解表 责任部门 工作任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本地区全民健身的工作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的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委宣传部 将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宣传纳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安排全民健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市委农办 建立健全各级农民体育协会,指导开展农民健身活动,培训农村体育骨干,举办全市农民体育竞赛活动。 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组织指导市级机关干部因地制宜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市级机关体育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 市文明办 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全民健身的工作情况纳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镇、文明村、文明社区考核内容。 市发改委 将全民健身、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市民健康水平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 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定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监测;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市队校办运动队、“一校一品”特色体育学校。 市科技局 指导本系统科技人员的健身活动和全市全民健身的科研工作,支持体育科研,安排科研经费,及时推广体育科研成果,开展全民健身科普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市公安局 依法保护市民参加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安全,依法对健身、培训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市民政局 加强对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实行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督促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老龄办 依法保障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市财政局 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做好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预算,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督促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发展医保阳光健身卡事业;督促全市技工类学校开展体育工作。 市国土局 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市住建局 督促指导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居民小区改建、扩建时应增建公共体育设施,吸纳体育行政部门参与配建、增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市规划局 组织全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编制工作,使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城市公园的规划中要安排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吸纳体育行政部门参与配建、增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规划的审查论证。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公益广告宣传,维护户外全民健身活动环境。 市文广新局 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文体站组织开展与社区、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市文化体育设施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市卫生局 开展健身康复治疗并实施监督,组织宣传健身康复医疗知识,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促进。 市体育局 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指导体育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体育组织,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宣传、科学健身指导等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督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和活动。 市统计局 指导开展全民健身和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抽样调查。 市旅游局 在规划、建设旅游景点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开发体育旅游项目。 市民族宗教局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市民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负责少数民族市民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园林和绿化局 在城市公园、绿地等公共绿地中,结合实际条件和周边环境,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会同市体育局在绿地内安装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全民健身设施;督促公园、绿地等管理单位,负责健身设施的保洁等日常管理,做好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总台 全面宣传、报道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和重要活动,宣传、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市民健身意识。 市总工会 动员全市职工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团市委 动员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全民健身志愿者的工作。 市妇联 动员全市妇女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市残联 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经常举办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选拔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组队参加省残疾人体育比赛。 苏州工商局 对申请从事高危体育项目和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体育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登记。 其它各部门 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员工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开展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体育设施资源,满足员工体育健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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