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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小干隧道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4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干村小干隧道采矿权的请示》(舟土资〔2010 〕27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小干隧道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开采规模4.38 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10 个月;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 坐标系)为:X:3314975,Y:41426406。 二、拟设采矿权为舟山市普陀区发改局普发改投〔2009〕253 号文件批复的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小干隧道工程红线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三、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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