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9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表格(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5月26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电话:65338732传真:65308963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计表二 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勘
察
单
位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设
计
单
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施
工
单
位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监
理
单
位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暂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部门: 填写人:
序号
单位类别
处 罚 形 式
处罚起数
涉及企业数
1
建设单位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2
勘察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3
设计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4
施工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5
监理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6
合 计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注:本表仅限于按照两《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
附件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责任主体
依据两《条例》对责任单位处罚
依据“部长令”对责任单位处罚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合 计
注:地方法规、规章是指地方人大条例、省(市)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