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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2010〕28号) 忻燕军、冯理: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忻燕军、冯理为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忻燕军为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忻燕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50038)、冯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50032)、徐哲文(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04)、童建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60047)、石金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534)、周恩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70008)、高洪平(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80005)、陈凌英(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00246)、陈建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3307005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事务所工商登记完成后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入手续。 五、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为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 六、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浙江中瑞唯斯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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