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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晋卫办农[2010]5号)转发你们,结合即将开展的新农合基金专项审计工作,特提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基金(包括利息)要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将新农合基金直接或变相补助医疗机构或用于经办机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开设和管理账户,不得多头开户。财政专户要及时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收入户的筹资款和利息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保持月末余额为零;支出户利息要定期上缴财政专户;定期同银行对账。 3、严格执行新农合方案。基金支出应按照市、县两级新农合方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调整补偿标准。 4、规范基金支付。对审核无误的医疗垫付款要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和收款手续,责成其予以纠正。对个人提交的非定点(或不可直报的)就医资料要及时审核并补偿到位。基金支付可直接从支出户(或财政专户)拨到垫付单位给定账号,对个人支付可以支票或存折实现,减少支付环节,提高支付效率,防范支付风险。 5、努力提高补偿水平。要切实落实省、市卫生部门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政策和精神,加强住院费用监控,加大监管力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农民补偿水平。 6、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目前,省审计厅对省卫生厅、省合医中心的审计已结束,下步将对市、县(市、区)两级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特别是县(市、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开展延伸审计。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和精神,对照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合医中心。 附件:《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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