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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苏住建规[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和引导的意见》(苏住建〔2009〕25号),现就全面加强商品混凝土行业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资质管理 1.对新建商品混凝土投资项目属备案制的实行资质预审制度。申请人填写《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预审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报送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住建局经审核后提出资质预审意见。申请人持预审意见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同步做好资质辅导工作。 2.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试生产申请后,由苏州市建设局组织现场核查,对其质保体系、生产控制系统、试验室等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试生产3个月,最多延期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申请复核。试生产期间,企业只能生产C30以下(含C30)标号产品,不得满负荷生产,并抓紧做好资质申请和环保验收。 3.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符合《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附件2)。已经取得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对照本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应当于2010年10月底前整改达标。 4.商品混凝土企业迁建、设立分站按我局《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筑〔2004〕13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公司设立分公司(站)管理的通知》(苏建筑〔2003〕58号)要求办理。 5.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混凝土企业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标准开展动态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当提请资质许可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 1.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质量控制人员等关键岗位必须 持证上岗。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动态核查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上岗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证书所载单位应当与实际服务单位相一致。持证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申领新证。证书所载单位与服务单位不一致,该人员不计入服务单位技经人员总数。 3.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商品混凝土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三、实行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管理 1.各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纳入有形市场实施招投标管理。 2.自2010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含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凡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500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商品混凝土承发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对商品混凝土合同价格低于当期指导价15%以上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其相关信息。 四、开展产品质量巡查 1.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关。按季度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巡查。对资料不齐、代做试块、混凝土加水等不规范质量行为,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2.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照《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试验室管理和拌楼生产环节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到位;要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保证混凝土成品质量;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 3.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实施全过程的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做好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坍落度的抽查及混凝土试块取样制作和送样的见证工作。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该企业和项目总监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4.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进行质量检测。对混凝土试块必须凭“见证取样”有效证明文件方可出具检测报告。 五、注重行业发展引导 1.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编制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导引。规划导引应当结合建设用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总量控制、区域布点和交通组织等,经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行业合理控制产能,优化行业布点。规划导引作为资质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2.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发展引导,指导企业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和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努力调整产品结构,研发生产高性能、耐久性产品,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3.我局委托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对商品混凝土行业具体实施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规划编制、评优创先、合同备案、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附件1.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预审申请表 2.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 资质预审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申请须知 一、平江、金阊、沧浪区所属企业填写本表一式二份,其它各市、区企业一式三份。 二、企业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任命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试验室主任身份证明、简历、任命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检测岗位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5.其他相关材料; 三、预审通过后,企业持书面意见向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次所做的声明真实有效。 我已对下述内容仔细阅读并确认: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初审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注册地址 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 业 类 型 成 立 时 间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负责人 职务 职称 管理 资历 年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管理 资历 年 财务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试 验 室 主 任 姓 名 职务 职称 管理 资历 年 性 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检测岗位证书 是 否 持 有 □持有□未持有 取得岗位证书时间 年 月 日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注:1.工作简历自参加工作起填写; 2.检测岗位证书是指由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管局)核发的《试验员岗位证书》。 项 目 投 资 分 析 注:本报告应包括市场分析及定位,投资前景,设备、人员、场地情况,市场风险及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等。 项目评估和资质预审意见 县(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单 位 (章): 年月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预审意见 单 位 (章): 年月日 附件2: 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 一、管理制度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编制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建立健全以下各项管理体系。 1.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及技术责任制度; 2.质量体系文件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收集、颁发、更新和修改管理制度; 3.原材料进场验收、留样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4.材料质保资料、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及审批制度; 6.配比设计、签发和调整管理制度; 7.检测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校验、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制度; 8.事故上报、应急预案和处理制度; 9.质量体系运行的检查制度; 10.其他应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检测人员 1.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持有检测岗位证书,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专职试验人员:应持有专职试验员岗位证书,人员数不少于6人,其中持有相关项目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试验环境 1.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测的检测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布局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2.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满足检测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检测工作。 四、检测能力 1.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能力,包括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胶砂强度、胶砂流动、标准稠度等; 2.具备砂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等、吸水率; 3.具备石常规检测能力,包括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吸水率; 4.具备混凝土检测能力,包括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等、碱含量*、氯离子*。 5.具备掺合料检测能力,包括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烧失量、抗压强度比等; 6.具备外加剂检测能力,包括密度或细度、减水率、水泥净浆流动度、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PH值、限制膨胀率*等。 7.其它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包括上述带*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仪器设备和检验方法 1.试验室应配置能够满足以上检测能力的仪器设备,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 2.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3.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逐步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4.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应有与试验室工作有关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指导书、手册和参考数据供工作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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