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含有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将专项检查通知传达到企业,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二、省属企业要做好本部及其下属企业的自查和内部检查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附件3设定的内容,认真对辖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局适时进行抽查。 四、各市局、各省部属企业要认真填写各类表格,请于10月20日前,将表格(附件4、5、6)和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局。当地没有含焦炉、高炉、转炉冶金企业的市,亦请报送简要书面情况说明。 联系人及电话:叶建迅,0571-87053067 电 子 邮 箱:yejx@zjsafety.gov.cn 附表(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