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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明电[2010]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广大渔民的利益,推动伏季休渔制度有效贯彻实施,全面做好我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伏季休渔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海洋渔业厅厅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海洋渔业厅和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以及辽东湾沿海各市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省渔政、渔监、船检机构以及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辽宁省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省海洋渔业厅负责全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伏季休渔期限和监督检查重点。 1.伏季休渔期限。 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从2010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 时,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与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2010年9月16日12时前,我省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伏季休渔渔船必须于2010年6月3日前回港,6月3日后休渔渔船不得自行转港。 2.陆地监督检查的重点。 伏季休渔陆地监督检查的重点为:渔船捕捞许可证(代理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持有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实际作业方式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一致,渔船是否参加年审、年检。检查当事人携带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是否有效,对未携带上述有效证件的渔船,应将其押解回港,按规定依法处理;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禁用渔具情况等。 3.海上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理部门要组织所属渔政船对所辖海域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为:捕捞渔船持“三证”及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海上作业渔船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符;是否携带禁用渔具作业,是否在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违规拖网,渔获物中幼鱼是否超过比例;安全救生设备配备及职务船员是否持证生产;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 二、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成立由省海洋渔业厅分管厅长任主任,大连、丹东市及有关县海洋渔业局分管领导,渔政、渔监、船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和协调海洋岛渔场增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各领导小组、省驻在组和看船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监管工作,指挥部下设四县(市、区)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协调小组,省、市、县渔政联合监督检查驻在组,违法渔船扣港看船组。 (二)管理期限和范围。 1.前期近海沿岸的管理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管理范围:普兰店市放流点为皮口镇,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城子坦镇,西至杨树房镇;庄河市放流点为鞍子山乡,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栗子房镇,西至黑岛镇;花园口经济区放流点为尖山河口区,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高阳镇,西至尖山河口村;东港市放流点为黄土坎农场,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北井子镇,西至菩萨庙镇;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2.增殖渔场管理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9月1日。管理范围为黄海北部。 三、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和省海洋渔业厅将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伏休管理和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情况;向社会公开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情况;休渔渔船停港情况;休渔渔船“船网分离”情况;渔船船名标识情况;停港渔船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违规渔船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海洋渔业部门的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好管理秩序。 (二)各级政府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划片包干、层层把关、不留死角。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到位、管理有效。 (三)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对伏季休渔和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的宣传工作,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和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使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渔民的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注意渔船动向和出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区域定置网具的清理工作,坚决避免定置网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对所辖海域、地区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逐级上报,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五)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执法规定,提高渔业执法整体素质和能力。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统一标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直至调离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对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渔政船),省海洋渔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各地要将伏季休渔、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开展,做到统筹兼顾,共同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 省海洋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辽东湾海蜇资源保护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伏季休渔制度,推进海蜇资源纳入伏季休渔常态化管理,促进近海渔业资源尽快恢复和环境改善,维护沿岸地区渔民切身利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辽东湾沿岸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海蜇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包括海蜇资源管理在内的伏季休渔管理常态化。 (二)坚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同所辖地区签订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 (三)坚持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在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发挥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四)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对在2010年海蜇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和违法渔民要从严查处。 (五)坚持保护渔业资源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各级指挥部要将维护渔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统一起来,主动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措施 (一)切实做好前期海蜇资源的保护工作。继续在辽东湾开展海蜇人工放流。辽东湾沿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把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自觉纳入到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强化管理措施,组织执法力量提前介入,对海蜇放流点及海蜇主要分布区域实行重点监管,昼夜看护,严查重罚。 (二)坚定不移地做好“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管好”作为海蜇管理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逐港、逐船、逐村、逐户进行落实,对管理不到位和分离不彻底的地区,省海蜇指挥部将根据情节向全省通报批评。 (三)加强重点渔港的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渔船构成和停泊区的实际情况,对渔港、重点停泊区的渔船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港监和船检机构及当地村委会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工作组,承包到船,实行24小时严防死守。 (四)渔船不准跨县、区转港停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地从事捕蜇生产。在农业部规定的伏季休渔期内,所有参加捕蜇生产的渔船须在6月3日前返回船籍港或本地区指定的集中停泊地点停泊。未按期返回船籍港在外市或外省休渔的渔船不得从事捕蜇生产,渔政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海蜇专项捕捞旗、证。渔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转港渔船(包括捕蜇转港渔船和非捕蜇转港渔船)的管理,对在港渔船(包括季节船)要登记造册,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责任,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对不能按期返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要逐一进行调查并核实其具体停泊港口,进行跟踪管理。辽宁渔港监督局驻山东石岛工作组要在当地渔监机构配合下,做好我省停港渔船监管工作,密切关注我省渔船动态,及时反馈渔船信息。 (五)严厉打击小旱网、樯张网等定置网具及小型渔船、摩托艇的违捕行为。要执行实名制和限定樯杆数量等严格措施,防止提前挂网偷捕海蜇。要加强对交界海域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地带。相邻地区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行动时要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海蜇管理指挥部给予协调。在交界海域查处违规渔船,可适当突破管理区域的限制。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将组织监督清理,对暴力阻碍清理的不法分子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六)强化监控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重点监控。海蜇保护期间,未经省指挥部批准,严禁进行探捕或资源调查等活动。对辽东湾海蜇保护区内所有重点渔港实行24小时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海蜇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监控实施方案,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监控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一旦有渔船擅自离港,监控系统要做到自动报警并进行有效的跟踪。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可以通过网络系统(IP地址:123.187.69.40)随时了解辽东湾海蜇管理重点渔港渔船停泊的动态情况,为强化海蜇管理和指挥协调,消除谣言及不实信息的负面影响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七)强化海上执法监督检查。执行伏季休渔和海蜇保护管理任务的渔政船,要在伏季休渔期间集中开展海上巡航检查,从7月15日到开捕期实行定点定位,坚持每日海上巡航检查。省海蜇管理指挥部继续设立海上分指挥部,除极为恶劣的天气外,要保证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24小时有渔政船值守。海上分指挥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海上巡航检查计划,经省海蜇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公安、边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渔政船(艇)加强边防治安管理。 (八)严厉打击“三无渔船”。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全省清理取缔“三无”渔船 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加大“三无渔船”打击力度,凡查获“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 (九)强化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在海蜇保护期间收购、加工、销售捕捞海蜇的违法行为。 (十)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抽调精干技术力量组成专项调查组,开展对海蜇资源发生量、生长状况、成熟状况及敌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为科学合理确定开捕期提供准确、科学依据。 (十一)继续发挥海蜇管理协会的作用。通过吸收广大渔民入会参与海蜇管理,发挥海蜇管理协会应有的作用,成为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补充。 (十二)加强督察工作。继续向辽东湾沿岸各市派驻督察组,重点对各市“船网分离”、“人船分离”、转港渔船监管、渔船集中停泊、查处小旱网和樯张网违捕、打击“三无渔船”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督察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十三)坚决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做好事件平息和稳定工作,防止发生流血冲突。省、市指挥部应主动协调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强化海蜇管理工作,配备警力强化执法。要加大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对发生渔船大规模违捕以及煽动渔民同渔业执法人员(渔政船)对抗的组织者和幕后操纵者要予以严厉打击。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海蜇管理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海蜇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正确理解省政府转变海蜇资源保护管理方式、将海蜇管理纳入伏季休渔常态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海蜇指挥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协调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门参与海蜇保护管理。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确保海蜇管理经费落实到位。沿海各市、县(市、区)要正确处理好地区利益和全省利益的关系,主动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行政执法机构分兵把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各项管理措施切实落到实处,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影响全局的违捕事件。 (三)抓紧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海蜇指挥部要根据本方案,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尽早开展工作。特别是要把新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尽早宣传到广大渔民群众。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四)全面落实职责和任务。省海蜇管理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市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跨市和重点海域的海上统一执法检查;及时了解和通报全省海蜇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认定带头违捕的市及查处;组织科研单位对海蜇资源状况的调查工作。 各市海蜇管理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海蜇管理方案;组织辖区内陆地和海上的执法检查工作;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海蜇管理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海蜇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带头违捕的县(市、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县(市、区)指挥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确定辖区内渔船的集中停泊区域;具体落实渔船适度集中停泊、船网分离、港口管理及渔民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对转港渔船进行扣押,严禁其参加捕捞海蜇;及时向市海蜇指挥部汇报海蜇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认定带头违捕的乡(镇)、村及有关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海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宣传报导有关海蜇管理的各项规定、措施和工作情况。要及时宣传好的经验,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曝光,强化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要把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要严厉查处违反执法纪律和规定,利用职权为违捕渔船充当保护伞、以各种形式参与海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有上述行为的执法船和执法人员,将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队伍,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海洋渔业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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