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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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