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将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630余万人,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也继续增加,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非常繁重。各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力以赴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应对高等教育内外环境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是:保持较高全员初次就业率,保持毕业生签约人数比例相对稳定,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人数与实际需要相匹配,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的就业工作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整体水平 各高校要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党委常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2010年要进一步把“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经费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毕业生)。 要不断完善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招生、就业、教务(研究生院)、保卫、后勤等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要明确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成立以书记、院长(系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更加完善的院(系)领导、导师、专职就业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各高校要按照示范性就业中心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被评为示范性就业中心的高校,要自觉地肩负起示范的责任,在就业指导、就业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相关高校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思想教育,实施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项目,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 (一)各高校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要求,加强对毕业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二)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类项目,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地区就业。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高校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三)市教委将继续为到西部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颁发支援西部荣誉证书,为到北京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的毕业生颁发到农村工作荣誉证书。 五、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职业生涯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指导水平。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就业指导课程的实效。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机构,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二)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高等学校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各高等学校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三)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就业指导教师走出去,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训,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重视院系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新上岗的就业工作人员应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功能,形成政策发布、指导咨询、信息共享、网上招聘等功能比较齐全的就业网络,研究生就业工作独立开展的高校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五)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供需主渠道作用,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构建以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市场为主体、区域协作市场和行业市场为补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尤其是要千方百计开拓京外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信息。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网络“双选会”,降低毕业生的择业成本。各高等学校2010年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类高校要科学确定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有机结合,促进招生、培养、就业和谐发展。高等学校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高等学校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七、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就业安全工作 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工作。各高校在举办校园“双选”活动时,校领导要牵头负责,协调学校就业、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对活动的安排要周密部署;要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对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等要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重点岗位要有专人负责,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对参加“双选”活动的毕业生人数要有充分的估计,避免发生人员拥挤现象;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高校要对到校参加“双选”活动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核,保证招聘信息的安全,确保毕业生的利益不受伤害。 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安全教育,提高毕业生安全防范与鉴别是非能力,避免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上当受骗及人身安全事情的发生。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律法规教育,使毕业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九、有关具体问题 (一)继续执行京外生源毕业生择优在京就业政策。择优条件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二)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三)京外生源高职(专科)毕业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各高校要积极与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生源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了解有关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回原籍提供便利服务。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被聘用为参与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内因毕业生个人原因提出退出的,其就业去向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在离校期间,确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接收毕业生的,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 (七)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八)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学校要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十)各高校要实事求是地统计毕业生就业去向,按市教委要求定期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师范生的就业按有关政策执行。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单位做好201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确保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