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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国家环保部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0〕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为确保全市更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二、更新调查范围对象和时点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南宁市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分为重点调查和非重点调查两部分。工业源和农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生活源全部为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部纳入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采用发表调查方式逐一核算排放量,非重点调查单位采用估算方法核算排放量。 (二)调查时点 1.2010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调查工作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 2.2011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调查工作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及组织县、城区、开发区全面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统计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武鸣县分管副县长 横县分管副县长 宾阳县分管副县长 上林县分管副县长 马山县分管副县长 隆安县分管副县长 兴宁区分管副区长 江南区分管副区长 青秀区分管副区长 西乡塘区分管副区长 邕宁区分管副区长 良庆区分管副区长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成员从环保、农业、水产等部门抽调,负责本次更新调查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二)对各县、城区、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三)汇总审核县区上报的数据库,更新调查数据库经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 (四)编写全市动态更新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经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办。 四、工作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五、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各县、城区负责落实动态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发表填报和数据汇总,负责本辖区的调查工作把关,编写辖区动态更新调查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调查数据库,其中各开发区将辖区数据审核后送县、城区进行汇总。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机动车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提供全市机动车动态更新调查表相关数据,机动车数据录入及审核由市环保局负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三)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核查与审核 各县、城区对辖区数据库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市普查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查审核(其中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机动车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进行核查与审核,市农业局负责对种植业污染源进行核查与审核,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畜牧与水产养殖业进行核查与审核),对有问题的数据及时反馈各县、城区、开发区进行整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由各级普查办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1.各县、城区负责本辖区更新调查工作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编写。 2.市普查办负责市本级更新调查工作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编写。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普查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五)动态更新工作经费 市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市级经费预算草案,由市普查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各县、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2010年1月,开展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2010年2月10日前,各县(区)将本辖区的重点调查名录上报市污普办,市污普办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配发重点调查表。 3.2010年2月25日前,各县(区)向重点调查对象发表,组织开展调查表填报等工作。 4.2010年3月5日前,各县(区)向重点调查对象收回调查表,完成非重点调查对象污染物排放量等测算。 5.2010年3月15日前,各县(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完成第一次数据上报,上报市污普办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6.2010年4月5日前,市污普办组织各县(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各县(区)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上报市污普办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市污普办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7.2010年4月20日前,市污普办将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 (二)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1年(待定)。 七、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各县(区)要对自治区下发的重点调查名单进行核定,核定后的意见盖章后返回市普查办备案,市普查办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重点调查表要发放到户,所有表都要填实、填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下来并及时解决。 建立质量控制责任制,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调查结果负责。市普查办将对各县(区)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对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通报。 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抽查的规定。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动态更新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市普查办对县(区)上报调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列出问题清单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调查对象的30%。对各县(区)上报中有问题的单位要100%进行现场核查。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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