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文物钻探、考古发掘、文物研究、文物流通、流散文物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受理申报全市境内的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考古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家级、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预备名录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属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市内外博物馆(纪念馆)间的协作、交流;指导县级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申报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案件。
(八)负责市区内的文物行政案件的查处,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九)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依照权限审核划拨并监督各级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会同市城建、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并协助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才培训和文物、博物馆专业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内设6个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接待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文物法律、法规立法调研,以及执行与监督;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文物科
研究制定全市文物保护与抢救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不同权限,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的上报、论证和审核,负责保护工程的实施;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推荐和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依法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及其预备名录的管理和申报工作;负责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的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全市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和文物勘探工作;负责勘探技术员的培训、考核;负责全市文物钻探、考古发掘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认定和登记造册;负责线性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传统民居、老字号等新型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三)博物馆科
研究制定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博物馆设立的审批、博物馆的登记和年检;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的登记、定级和建档工作;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的认定、技术保护工作;指导社会流散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负责初审、审批馆藏文物的调拨、借用、交换;组织协调文物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文物展览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全市博物馆对外交流和市场营销以及文化产业的发展;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讲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文物安全保卫科
制定文物安全工作的近期和长远规划;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各级文物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指导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负责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申报和初审,对文物市场实施监管;负责文物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五)财计科
编报全市文物保护抢救经费年度规划;统一管理文物保护经费;组织研究文物保护经费补助项目;组织审核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预算、决算;管理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拟定文物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及保护经费的申报工作;配合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事业经费统计工作和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六)人事科
制定本系统人事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文博机构编制标准;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干部制度改革、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组织实施对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及全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系统文博门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负责局直属单位人事调配、录用、聘干、招工、转业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文物系统职工培训、教育和文物科研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审办事项
(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原址保护的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保护措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协议书;位置图以及安全保证书。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批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实测图、设计图、现状照片、位置图。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建设方持规划平面位置图、基建申请、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报,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转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文物钻探;(2)文物钻探结束后,市文物管理局将文物钻探平剖面图、文物钻探遗迹统计表转文物考古工作队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并行文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管理局;(3)国家文物管理局批准后,颁发考古发掘执照,市文物管理局安排考古工作队进行考古发掘;(4)考古发掘结束,市文物管理局将考古发掘结果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管理局,待批准同意施工后,市文物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证。
3.申报资料:(1)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五份;(2)基建申请一式两份;(3)委托书一式两份、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办理时限:主动发掘第一季度上报、配合基本建设5天内上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文物保护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审核同意后备案。
3.申报资料:改变用途协议书、位置图以及安全保证书。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文物古迹拆除、迁建审核
1.设定依据:《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提出审核意见。
3.申报资料:拆除、迁建计划及工程方案、现状实测图、设计图、现状照片、位置图。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拓印、拍摄审核
1.设定依据:《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2.工作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审核,核准后逐级呈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3)按照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复进行处置,市文物主管部门建档备案。
3.申报资料:(1)调拨、交换、借用、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申请书一式三份;(2)调拨、交换、借用、拓印、拍摄馆藏文物清单一式三份;(3)提供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查事项
1.设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2)受理程序: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文物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条件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责任处理。
(二)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办理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批准事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五份;基建申请一式两份;委托书一式两份、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2)受理程序:建设方持规划平面位置图、基建申请、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报,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转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文物钻探;文物钻探结束后,市文物管理局将文物钻探平剖面图、文物钻探遗迹统计表转文物考古工作队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国家文物管理局批准后,颁发考古发掘执照,市文物管理局安排考古工作队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市文物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持文物行政许可证到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条件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责任处理。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发生重大文物被盗(含被盗未遂案件)、古墓葬被盗掘、走私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
(2)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情形严重的;
(3)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
(4)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的;
(6)未经报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7)施工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
(8)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发生以上重大事件后,除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2.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及时与市政府或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事部门取得联系,迅速上报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会议;
(2)组织安排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应急工作,组织文物管理系统对事故单位进行人力、物力、技术支援;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文物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编发文物安全事故处置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单位利用文物电子档案,为文物安全事故单位抢救文物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文物事故单位的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援资金的申请工作;
(7)做好应急状态下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3.文物事故隐患预警制度。
(1)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容易发生文物事故的部位、设施和场所明确各级安全防范责任,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进行严格检查。
(2)文物安全保护检查人员发现各类文物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将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责任,逐级口头和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人。
(3)预警告知的内容,包括文物事故隐患类别、级别、现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预警告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文物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后果和责任划分,采取分级、限时告知。
(5)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之时,要告知文物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并在48小时内告知文物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对于较大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时要及时告知单位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告知隶属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并在 48小时内报告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之时要告知文物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及省文物主管部门。
(6)对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告知人在告知有关责任人的同时,应上报同级安全部门和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检查人员不能谎告、瞒告、漏告和迟告。违反规定者,酿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8)督促被告知人,按照各级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查出的各类文物事故隐患,做到亲自安排,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4.文物安全夜间巡查制度。
(1)局机关人员按照分组和夜间安全巡查时间安排,对文博系统各单位夜间值班、巡逻及文物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巡查,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①执行岗位责任制情况,带班领导在位情况,值班人员在位情况,是否有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情况;②技防设备、警具、通讯设备、巡更设备运行情况,交接班手续履行及记录情况;③单位夜间巡逻每班人员配备、巡逻人员配带装备、互相保持联系,不脱节情况;④检查巡逻人员与固定岗哨配合,互相通报,夜间巡逻经过固定点位的巡更登记情况;⑤检查巡逻人员上岗期间有无会客,做其他影响工作的事情。
(3)按照要求对各部位,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查看,对嫌疑人员要认真查问,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4)夜间巡查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预定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接警时间、接警人姓名、报警人姓名、处理情况等。
5.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市文物管理局内部主要工作制度
1.党组会议制度;2.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3.文物安全例会制度;4.财务管理制度;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6.服务基层承诺制度;7.人员考勤制度;8.调查研究工作制度;9.节假日值班制度;10.信访工作制度;11.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制度;12.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3.文博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八、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对全市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力争完成率达100%;
2.按时完成年度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目标责任;
3.努力使向国家、省争取文物保护经费总额居全省同行业前二位;
4.年度陈列展览项目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或省优秀陈列展览奖;
5.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的查处,保持年度省级文物安全年荣誉称号;
6.切实加强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管理、使用工作,坚决不发生文物专项经费被挪用的现象;
7.努力使文博学术研究成果总量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8.行风政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达到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反腐纠风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责任。
贯彻执行有关文物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把文物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文博系统文物安全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建立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防盗、防火及预防其他安全事故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文物安全年。局领导班子对文物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建立文物法律监督制度,组织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学习、贯彻文物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保护文物的自学性。完善文物执法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局领导班子对法律监督负全面领导责任。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宣传党的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和化解文博系统发生的矛盾,保证本系统人员的稳定,不发生上访事件。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分口包案办理。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认真履行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保持局机关“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指导局属各单位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抓好全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注重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制度,狠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系统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时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干事、谋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拒绝拖延,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九、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