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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信节能[2010]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今年是我省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战年,也是谋划“十二五”节能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节能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为依法推动节能工作,促进国家及省的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省单位GDP能耗实现“十一五”期间下降16%的预期目标,我委制定了《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2009年,我省采取有效措施,省市联动,开展了百家企业节能监察行动以及公共机构节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专项监察,取得了预期成效,为超额完成全省年度节能目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0年是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战之年,要确保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节能目标,必须加大依法推动节能工作的力度,促进各项节能政策落到实处。为此,我委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省市两级的积极性,扩大节能监察的覆盖面,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把省千家企业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 (二)省市联动、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作用,坚持省市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监察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节能监察要单独开展,不能与节能考核同步进行。 (四)定期通报、奖惩分明。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对节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总体目标 对约280家企业开展现场监察的同时,对约200家企业的落后耗能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监察。对50家以上公共机构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四、主要任务 (一)双百家企业节能监察行动。 1. 监察内容。 (1)落后产品、设备或工艺使用情况; (2)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4)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 (5)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开展节能教育及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交通运输、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企业节能监察内容不包括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2. 监察对象。 根据往年节能考核、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市企业分布特点,并结合以下原则确定节能监察对象: (1)2008年节能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开展节能监察; (2)对于2009年已经完成现场节能监察的企业,根据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现场监察; (3)省千家企业现场节能监察覆盖率达20%以上; (4)省千家企业比较少的地区,扩大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 3. 监察任务分解。 根据各市省千家企业数量以及节能监察机构设置情况,把约280家节能监察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方案附后)。节能监察任务的确定原则如下: (1)省监管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察任务主要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 (2)省千家企业数量越多的市,其节能监察的任务相对较重; (3)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原则上由各市组织实施。对于浪费能源严重、影响较大的企业,省可直接开展节能监察; (4)省节能监察中心以及各市均要对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 (5)各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节能监察任务,于今年3月底前提出节能监察对象名单报我委备案。 (二)节能专项监察。 1.用能产品设备专项监察。 在现场监察中,落实委提出的“十百千”节能工程,通过省市联动,重点对约200家企业开展落后耗能产品、设备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情况,加快落后产品、设备的淘汰进度,同时鼓励对未超过能耗限额但耗能比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促进扩大内需。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50家,各市完成150家。计划于4~5月份开展专项监察。 2.公共机构专项监察。 对50家以上公共机构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宣传教育、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节能产品设备使用等情况。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10家,各市完成40家以上。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任务(见附表),严格制定工作计划并规范专项监察行动。计划于今年8~9月份开展。 3.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专项监察。 开展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情况专项监察,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时间和我省实施情况)。 4.省节能产品推广专项监察。 抽查我省高效照明产品以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点生产销售企业,对企业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等节能产品的具体情况开展现场专项监察。 5.开展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在2009年开展能耗限额专项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我省重点耗能行业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我省能耗限额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此项监察将采取书面监察与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2009年能耗限额专项监察中超标的企业,督促其开展能效对标工作,确保符合能耗限额标准。 6.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专项监察。 根据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对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技改项目的实施及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已完工投用的项目,进行实际节能量的核实,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功效。计划于7~8月份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开展节能监察交流培训。 我委将举办节能监察执法交流培训,总结监察工作经验,对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各市节能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将加强对各地节能执法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的节能监察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实施时间,开展宣贯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各市建立健全监察机构。支持各地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能力建设等,支持各地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继续给每一个单独设立、有编制、有财政经费的市节能监察机构配备一辆节能监察车,并逐步向县节能监察机构扩展。 (三)建立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制度。 各地要定期举行新闻通报会,将节能监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我委将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一次,每半年将相关情况抄送当地市政府。 (四)规范节能监察工作。 我委将尽快制定出台《广东省节能监察管理试行办法》,适时启动《节能监察手册》编制工作,规范各地的节能监察工作。 (五)建立节能执法奖惩制度。 对节能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大省节能专项资金以及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对节能监察工作进展缓慢或不落实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对各市政府的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表: 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任务表 序号 监察主体单位 双百家企业节能监察任务(家)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家) 合计 284 56 1 省节能监察中心 70 10 2 广州市经贸委 18 3 3 深圳市贸工局 12 3 4 珠海市经贸局 10 2 5 汕头市经贸局 6 2 6 佛山市经贸局 18 3 7 韶关市经贸局 8 2 8 河源市经贸局 10 2 9 梅州市经贸局 8 2 10 惠州市经贸局 12 2 11 汕尾市经贸局 6 2 12 东莞市经贸局 16 3 13 中山市经贸局 10 2 14 江门市经贸局 12 2 15 阳江市经贸局 6 2 16 湛江市经贸局 12 2 17 茂名市经贸局 8 2 18 肇庆市经贸局 12 2 19 清远市经贸局 8 2 20 潮州市经贸局 8 2 21 揭阳市经贸局 8 2 22 云浮市经贸局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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