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教外[2010]24号) 有关学校、科研院所: 为加快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全省教育、科研事业发展,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与我省继续合作实施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为做好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地方合作项目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2010年河北省地方合作项目选派规模为480人月。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及项目急需学科、专业领域,重点资助教育、水和矿产资源、能源、环境、农业、制造业、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医学、人口与健康、多媒体、建筑业、统计等学科领域。 4、选派国别 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 5、资助经费 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支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此笔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河北省教育厅共同承担)。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该项目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申请人应符合《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附件1)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办法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申请人可向我厅国际处咨询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应于201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纸质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至我厅国际处。 请按照《关于准备2010年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附件4)准备三份申请材料(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四、评审、录取办法 该项目的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联合评审两个阶段。初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专家联合评审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共同组织,采取材料审核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录取结果将于2010年8月公布。 五、对外联系及派出 1. 本项目被录取人员分自行联系、统一联系派出两种。纳入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附件6)派出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联系国外留学单位。其他人员均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2. 需自行联系留学单位的人员在被录取后,须持经我厅国际处审核后的外方邀请及外语合格证明,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同意派出函,再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3. 被录取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需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河北省教育厅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用版),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4. 本项目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至2013年1月31日),原则上不受理更改国别和延期申请。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六、申报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重视此次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及本单位重点发展学科、专业和人才发展要求统一部署和安排,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申请材料。 2、各单位外事工作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申报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避免出现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现象。《单位推荐意见表》制作成word文档统一发至我厅国际处邮箱,推荐意见要具体、中肯、准确,避免出现推荐意见雷同现象。 3、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网报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网报时间为2月20日至3月20日,请申报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二者不得重复申报。 4、鼓励以研修团队形式申报。申请注意事项:(1)团队申请人数不少于3人,且团队中至少有一人符合《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附件3)。(2)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准备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附件4)准备,并完整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项目介绍、项目组成员及所负责工作介绍、与国外单位合作的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具体事宜,请与我厅国际处联系,有关信息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2010年西部及地方合作项目专栏(www.csc.edu.cn)和河北省教育厅(www.hee.cn)网站查询。 联 系 人:董郁倩 黄芳 联系电话:0311-66005180 66005182 传真:0311-66005181 邮箱:hebeigjc@sina.com 附件:1、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2、地方合作项目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3、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4、关于准备2010年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略) 5、申报及选派程序表(略) 6、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0年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含“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5、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科研机构的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8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7年3月20日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5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五、选拔办法 1、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2、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 3、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学生类/非学生类)》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请按照相应项目指南准备。 4、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包括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等)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单位负责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单位自2010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5、受理时间 请申请人于201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向各有关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各有关受理单位。 6、对申请、受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详见《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经资格审核后免予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录取结果在2010年5月份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西南北欧地区)的录取结果在2010年7月份公布。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北省2010年公派留学 地方合作项目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一、重点领域 1、教育 2、水和矿产资源 3、能源 4、环境 5、农业 6、制造业 7、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8、医学 9、人口与健康 10、多媒体 11、建筑业 12、统计 二、重大专项 1、本科高校校级干部研修 2、高职院校校级干部研修 3、本科高校科研团队(包括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海外研修 4、青年骨干教师培养 5、高层次外语人才培养 三、前沿技术 1、生物技术 2、信息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先进制造业技术 5、先进能源技术 6、激光技术 7、空天技术 8、海洋技术 四、基础研究 1、学科发展 2、科学前沿问题 3、面向国家、省级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 4、省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五、人文与社会应用科学 附件3: 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并在录取后直接派出。 1、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者应符合国外接受院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2、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外项目: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 德语:中级班结业证书(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 (二)对申请者外语水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办理,详见《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二、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外项目申请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原则上也可以申报,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有效成绩单复印件等。 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需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被录取后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未注明意向培训地点者将视为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时间请于每年一月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 www.neea.edu.cn。 三、关于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外项目录取人员外语培训的说明 1、参加培训的人员入学前需参加有关培训部组织的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安排相应级别的培训。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结业考试。 2、参加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培训者,原则上均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到教育部指定的培训部参加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培训,获相关语种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派出。 3、有关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阅《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