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内部处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0〕14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管,切实防范 “带病上岗”、“带病转岗”、“带病升职”风险,我局决定建立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内部处分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范围 (一)人员范围 1.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州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2.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3.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州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部门负责人;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二)处分事项:对上述人员作出的各种内部处分。 二、报送方式 (一)集中报送: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分公司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近三年来辖内在职的和最近两年内离职的上述管理人员的内部处分信息汇总,以表格形式集中报告我局,表格内容详见附件。 (二)日常报送:2010年3月20日以后作出的内部处分,应当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处分文件报告我局。 三、报送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内部处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二)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分公司应于3月20日之前将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告我局。 (三)集中报送的内部处分信息应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其中纸质文档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或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联系人:张焕凤 电话:0731-84528176 传真:0731-84528193 附件: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内部处分信息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