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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贵阳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筑价〔2009〕31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贵州省成本调查监审局对贵阳市供水总公司供水成本的监审结论,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推动贵阳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贵阳市城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调整为3.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调整为10元/立方米。原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 三、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一)定额用水量由你局会同贵阳市节水办等部门依相关规定核定。 (二)超定额加价标准如下: 超定额用水25%(含25%)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1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2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3倍加价; 超定额用水10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价的4倍加价。 (三)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加价: 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倍加价; 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定额用水量按水价的2倍加价; 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定额水量的4倍加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未按相关规定申请用水定额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倍加价。 五、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入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按时足额上缴贵阳市财政,专项用于贵阳市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设施和中水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奖励补助等节水工作。 六、请你局督促贵阳市供水总公司从严规范水费收缴秩序,特别要加大对市政用水水费的征收力度,切实提高水费收缴率;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产销差率,提高供水效率;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举措,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优质供水。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3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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