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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规划环评工作急待加强、行政监管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环评能力与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为进一步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认真贯彻《环评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 《环评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环评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促进发展,把《环评法》的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环评法》的认识,将贯彻执行《环评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转型发展。当前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发展大局,强化服务意识,对国家鼓励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等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要求,充分认识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牢固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观念,原则上不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2009年8月至9月间,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环评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报告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已责成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恶化了法制建设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实施《环评法》的执法力度。 (一)各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进行排查,责令责任单位限时改正。(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2)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行为;(3)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4)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各县(市、区)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并在当地电视、报纸上曝光,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断水、断电、断贷。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执法互动机制。对未进行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采取部门联动措施,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安监及质监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三)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列入地方及部门干部考核内容,通过考核等措施加大《环评法》的执法力度,抑制违法建设造成的环境隐患。 (四)要继续保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行为的打压态势,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环评违法案件,加大处罚力度,追究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人员的责任。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要严格把握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项目的审批,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环保审批原则的项目,坚持五个“一律不批”,即: (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批。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在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没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五)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浪费严重、排放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提高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从宏观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已印发,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各地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环评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要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把规划环评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在各项规划经费预算中列出规划环评专项经费,制定措施和办法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 (四)省环保厅负责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尽快制定我省的《条例》实施细则,完善我省开展规划环评的各项保障制度,并根据我省实际,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职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好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把好规划环评质量关,提高规划环评的质量及指导作用。 (五)要加强规划环评队伍的建设,从评价模式、评价思路、评价重点多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探讨,通过培训交流推广,提高规划环评队伍的整体水平。要广泛运用空间分析手段,对规划方案提出直观和定量的调整建议,为规划审批部门决策提供具体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发挥规划环评的作用。 (六)2010年重点推进区域流域开发规划环评。201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7个国家规划矿区、太原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省级开发区以及11个地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的规划环评工作。2009年我省已列入国家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范围,各地要抓住这一契机,确定适应我省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的产业发展规模,制定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环境经济政策,为科学实施我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未进行规划和区域环评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五、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监管 要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项目的动态管理档案。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创新全过程监管,通过强化“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职责,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完善试生产检查制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方式丰富管理手段,努力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衔接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因监管缺失造成的漏洞。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反馈,有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2010年,将对“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承诺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改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准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屡犯不改的企业和承诺不兑现的地方,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加强环评能力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省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充实加强了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了环评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也要加强环保机构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在充实加强机构同时,要重视加强对环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环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特别是要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做好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环评队伍、专家队伍和评估队伍的从业行为和业务素质,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明确专家的准入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经常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评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加强环保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强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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