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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政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加强对用水户的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以取水计量设施核定取用水量,按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力发电企业、闸、泵等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应当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未规定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取用水量,并按核定的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季节性生产的石墨、洗煤等企业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未规定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取用水量,并按核定的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用水户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按照前款规定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九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鸡冠区城市供水管网内实现全天供水的取用水户,自备水井一律实施封存。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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