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 2010年2月25日起,在我市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所属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包括坐落于农村乡镇的县直属公立医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政府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首次业务用房及设备购置费用支出,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3年内,实现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与市中心医院网上会诊。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的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应占使用药物的80%以上。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药品,以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企业。省试点过渡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基本药物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对村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市)、区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依据2009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和县(市)、区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以综合改革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全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2.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3.鞍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4.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 为有利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对我省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要避免重复建设,要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 (一)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每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经费性质与编制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人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人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人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或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为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单位要按照此标准配备人员。 三、机构编制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设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省编委办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具体核定并下达每个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控制数。 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聘用人员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决定省下达的编制使用数量,并可在本县(市)、区的区域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要坚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可采取定编不定人、养事不养人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问题。 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应利用机构调整、重新定编的契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要按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结构配置人员,要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要建立相应的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本指导意见由省、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现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 (二)基本原则。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三、人员聘用 各地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改革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人员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安置未聘人员时,要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使未聘人员尽量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得到安置;要采取区别对待,对未聘人员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聘人员安置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配套,与乡镇税费改革中的人事政策相衔接,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 五、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策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未聘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确保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鞍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其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收入核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三)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第十条政府补偿资金渠道及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医疗保障基金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诊疗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人口、地理、交通状况及发病率等因素制定。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第十一条创新机制,保障运行。通过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鞍山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省为单位、省市县联动、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三、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6家和乡镇卫生院52家,共78家。 四、采购模式 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与2009年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采购和监管工作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六、管理事权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七、公告方式 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www.lnypcg.com.cn)发布。 八、适用范围 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 一、采购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其他所有药品,纳入2009年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药物已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 二、集中采购方式 纳入《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三、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标基本药物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必须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 第三章基本药物的配送 一、基本药物配送实行按区域统一配送 基本药物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本市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公开招标 (一)配送企业招标范围 配送企业暂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集中采购监督工作组负责全程监督。招标配送企业的范围可为本市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为在我省注册的省内其它地区的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前必须事先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申报条件、评分细则、评审方法、配送区域划分、组织管理等,对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条件、社会信誉好和投标承诺降价合理的企业,应优先考虑。 (三)基本药物中标的生产企业应与我市中标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四)中标品种公布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将中标品种在我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在全省各市的配送区域表及与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函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中标企业选定配送企业情况挂网。报送备案材料具体时间在网上另行通知。 三、基本药物配送要求 (一)配送企业原则上从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货、结算。 (二)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四、配送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当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且2009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2000万元以上(以当地税务局出具文件为准)、注册资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万元以上(以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 (三)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四)必须出具区域配送承诺书,保证及时供应、配送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 (五)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六)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本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外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 (七)应具备覆盖本区域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湿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八)配送企业应建立与本地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九)承担国家和省级药品储备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