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实行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深入推进我省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和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全面了解掌握两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典型事例,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厅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起,建立和实行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和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月报表填报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该月报表的报送工作是各地各单位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具体反映,通过报送月报表及时反馈重要工作活动和工作成果信息,便于领导掌握工作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科学决策,进一步指导全省各地开展好这两项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时间从2010年3月开始,每月第一周报送至省厅律师管理处。填报单位为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和省直律师事务所。报表内容要客观真实,填写格式要规范,报表中的工作内容为要目或简述,如内容多、文字长的可另行报送单行材料。
三、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报表填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最新动态,搜集整理具体典型工作事例,做好情况汇总并及时上报。
四、要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省厅将每月对月报表报送情况和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月报表和单行材料一律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电子信箱:shanxilvguan@yahoo.com.cn。
附件:
1、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月报表
2、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工作月统计报表
3、律师担任省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月统计报表
4、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月报表
5、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月统计报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一:
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法律顾问工作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10年月
项目
内 容
重
要
工
作
活
动
具
体
典
型
事
例
说明:
(1)填报单位为各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2)填报时间为每月第一周;
(3)表中工作内容为简述,内容多、文字长的可另行报送单行材料。
附二:
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工作月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负责人:2010年 月
项
目
人大代表和顾问
律师人数
联系情况
服务形式
服务情况
服务内容分类情况
人大代表
顾问律师
电话联系
见
面
口头咨询
书面意见
人大议案
代表建议
代表质询
代表执法检查
代表视察
其他服务
法
制
内务司法
财政经济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
环境资源
农业和农村工作
其
他
单位
人
人
次
次
次
次
件
件
次
件
件
起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统计数据
合计
注:(1)、此表从2010年3月开始填报,以后每月第一周前应将上月工作报表报至省厅律管处。
(2)、此表填报单位为各市(区)司法局和省直各有关律师事务所。
附三:
律师担任省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月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填报人: 负责人:2010年 月
项
目
政协委员
和顾问
律师人数
联系情况
服务形式
服务情况
服务内容分类情况
政协委员
顾问律师
电话联系
见
面
口头咨询
书面意见
政协提案
反映社情民意
委员视察调研
委员建议
其他服务
经
济
人口资源环境和科技
文化教育和医药卫生体育
社会和法制
民族和宗教
港澳台侨和外事
文
史
其
他
单位
人
人
人
次
次
次
次
件
起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统计数据
合计
注:(1)、此表从2010年3月开始填报,以后每月第一周前应将上月工作报表报至省厅律管处。
(2)、此表填报单位为各市(区)司法局和省直各有关律师事务所。
附四:
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月报表
填报单位:2010年月
项目
内 容
重
要
工
作
活
动
具
体
典
型
事
例
说明:
(1)填报单位为各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2)填报时间为每月第一周;
(3)表中工作内容为简述,内容多、文字长的可另行报送单行材料。
附五:
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工作月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填表人: 负责人: 2010年月
项
目
服务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服务内容分类情况
基础设施
装备制造
高新技术
能源化工
社会事业发展及民生
节能减排及环境
灾后重建
口头咨询
审查合同
参与谈判
合理化建议
非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
法制宣传
办理公证
办理司法鉴定
调解纠纷
减少损失
挽回损失
其
他
单位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次
份
起
条
个
个
次
件
件
件
万
万
统计数据
合计
注:
(1)此表从2010年3月开始填报,以后每月第一周前应将上月工作报表报至省厅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办公室(律管处)。
(2)此表填报单位为各市(区)司法局,厅法制宣传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司法鉴定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