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分公司的申请材料(长生人寿〔200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北京市筹建北京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分公司的申请材料(长生人寿〔200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北京市筹建北京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