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下发《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令2001年第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和完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局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全局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今年是《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实施的第一年,请各业务处室将今年3月1日前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填报《省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含电子文档),连同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于今年4月30日前送交局法规与产业处。局法规与产业处负责清理结果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全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令2001年第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涵盖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互联网出版,出版物进出口,出版对外合作交流,出版物市场监管,印刷业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管理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各方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六条各业务处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局法规处沟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起草,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送交局法规处,由局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合法性审核。 上述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七条各业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还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初步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与业务处室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或征求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九条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稿进行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交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将规范性文件审核稿报分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局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局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与产业处按顺序以闽新出法规〔(年度)〕××号的编号方式统一编排文号。 第十一条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局法规与产业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相关业务处室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各业务处室应当每隔两年对本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业务处室送交局法规与产业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业务处室可以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定实施后评估工作,总结经验,为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提供实践指导。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纳入局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