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对市国有资产运营及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省关于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并负责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标准等工作。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及工会、共青团工作。
(十一)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国有资产、车辆、接待、保密、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综合法制科
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工作;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系统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负责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负责机关新闻发布、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拟订和完善所监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产权管理科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改组科
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宣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政策法规;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计划、拟订工作方案、指导编制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并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指导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实施职工偿债和职工安置工作及协调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重大问题和应急事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六)企业改革科(招商分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股权调整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全市境内国有企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论证评估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对外发布等工作。
(七)监事会工作科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预报、预警及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安全费提取使用与“三同时”制度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九)培训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经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指导企业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引智计划;负责所监管企业举办各类管理人员学习班的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部分中省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稳定工作。
(十一)党建工作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省直驻我市企业的党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和部分中省直驻我市企业的妇女工作;负责本系统政风、行风纠风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资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信访工作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上访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所监管企业涉及职工利益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负责综合治理、矛盾排查及应急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市直企业工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部分中省直驻我市企业的工会工作。
团委协调所监管企业和部分中省直驻我市企业的共青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工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2名(副处级),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团委书记1名、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办公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老干部服务机构
市国资委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副处级建制,由市国资委管理,负责撤并的原工业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改制和破产工业企业的离休人员、撤并的原工业局集体经济办公室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老干部工作。市国资委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内设3个科室:综合科、指导科、服务科,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1名(副处级),党委副书记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
六、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监事会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核定监事会主席2名(副处级)。
(三)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办公室,正科级建制,由市国资委管理,负责市属集体资产管理;负责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市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核定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正科级)。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