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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0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黑龙江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09〕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2010年2月底前,在全市3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购入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0年年底前,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达到60%,并逐步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基础上,确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采购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进一步探索完善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药品验收、存储、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账(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督及使用监督。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2个月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再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以外的其他药品。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和使用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制定防止医疗机构减少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督频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特别要强化对新上市基本药品的检测和预警,执行药品召回制度,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格审查基本药物投标单位资质,保证招标工作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机构编制与人员聘用制管理。在因事设岗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全员聘用制的实施。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落实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聘用制等改革,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改进服务质量获得合理报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对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工资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影响的补偿机制。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价。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价机制,制定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并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药品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审核(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合理用药,逐步改变不良用药习惯,争取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教育引导,促使其正确理解、积极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中旬前)。组织开展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和所需资金的初步测算;研究制定《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政策制定阶段(2月中旬到2月下旬)。制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落实相关具体政策和措施。 (三)实施阶段(2月下旬到年底前)。2月28日前,启动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到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各试点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体的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统一工作步骤,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抓好各环节的衔接和落实,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政府财力支持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保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确保政策补偿资金和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补偿资金,落实基本药物全覆盖监督抽检经费,确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四)加大综合改革力度,搞好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政策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职工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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