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科[2010]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进我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及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深远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规划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从规划报建到竣工验收,层层把关,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相关措施。对满足《办法》规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或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扶持方式,要进行认真核准,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合理性,把我省太阳能开发利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各市县规划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在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以及获得的相应财政资金补助或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政策扶持情况。建设单位在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也应载明太阳能相关信息(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供版本为准)。 三、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统一设计中,不得将该部分内容推给专业厂家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严格审查,对缺项或设计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满足相应太阳能产品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及行业产品标准要求。进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贮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0年,且有产品合格证。 五、太阳能热水系统材料设备在我省工程中的使用采取备案制。太阳能产品代理单位或厂家应填写备案审请表(见附件1)报我厅备案。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开发商要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未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中,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有关规范,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为使各级政府更好地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我省太阳能建筑应用状况,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见附件2),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情况汇总、审核,同时报我厅及市县政府。 附件:1. 海南省建筑应用太阳能设备(产品)备案申请表(略) 2.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报表(略) 3.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