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号)要求,为了全面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00.73万亩(含农垦)。
1、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09万亩(含农垦);
2、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44万亩;(含农垦)
3、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5.97万亩;(含农垦)
4、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7万亩;
5、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8万亩;(含农垦)
6、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6万亩;(含农垦)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63.79万亩。
1、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96万亩;
2、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47万亩;
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63万亩;
4、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8万亩;
5、金凤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8万亩;
6、西夏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77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完成“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对基本农田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凡全市耕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市、区)的,则在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在此项的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县(市、区)发现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2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考核中,耕地占补平衡台账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2、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5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10分)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10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10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5分)
县(市、区)应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2分。县(市、区)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得3分。县(市、区)每发现少报一次,扣0.3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20分)
1、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考核。(15分)
县(市、区)行政区域年度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得15分。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不含5%)的扣3分,达到5%-10%(不含10%)的扣5分,达到10%-15%(不含15%)的扣10分,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5分。
2、用地管理。(5分)
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凡发现一宗违法批地、不按规定程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扣5分;发现一宗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关土地违法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10分)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6分)
3月10日前,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自验(县级成果自验由县(市、区)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的,得6分,但辖区未按时完成自验、申请初验的县(市、区)的,扣6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4分)
5月10底之前,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经市、县(区)组织审查通过,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得4分,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和上报的县(市、区)的,扣4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四、考核办法
年初,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县(市、区)、乡(镇)、村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市、区)政府每年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10日、11月30日前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年中,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终,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监察、组织、国土、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五、考核奖罚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达到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考核结果达到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10万元;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8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