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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6]行他字第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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