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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豫卫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卫监[2010]9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地区工作的技术指导,落实卫生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民生工程。为保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南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我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地区辉县市、栾川县要按照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0]16号文件要求,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办公室,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狠抓试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试点县(市)对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要提供政策保障和必要的物质、经费支持;要按照卫生部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机构网络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县、乡基层卫生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咨询和信息收集等功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管理,探索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试点县(市)要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跟踪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努力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农民工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有条件的县(市)可按照卫办监督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先行开展有关工作,为全面推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周学山 河南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赵连周 河南省卫生厅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秘书:宋天才河南省卫生厅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调研员 成员:董作举河南省卫生厅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干部 王志炜河南省卫生厅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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