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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园林局。洛阳市园林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负责监督实施;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实施城市绿化方面的监察。 (二)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大中型园林绿化项目的规划;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园林、绿化及植物多样性工作;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区和县(市)、乡镇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和建成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批准、监督、动态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城市区全民义务植树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验收评比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业务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经费及园林绿化专项经费的计划,并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论证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八)负责以牡丹为主的观赏植物的科研、科普与应用和动物园动物的繁育、交流及科研、科普工作;负责全市的彩化工作;推广、指导节约型园林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自管绿地的养护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局设6个职能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要文件、文书档案的管理及保密、信息、文秘、信访稳定、保卫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及市长热线答复工作;负责局系统节能减排、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计划和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办理有关会计事项;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的工程招标及工程预决算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经营工作,制订本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预算外资金的上缴和使用;负责管理局机关的各项资金;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财会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城市绿化办公室 负责城市区和县(市)、乡镇绿化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批准、监督、动态考核、数字化园林建设等工作;负责城市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及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业务工作;参审工程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城市绿线范围内公园绿地、风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彩化的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有关绿化费用的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宣传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公园风景科 负责制定城市公园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园景点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公园牡丹花会和重大活动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并审查动物园动物的引进、繁殖、交流与保护;指导园林风景学会、花卉协会、赏石协会、盆景协会、插花协会、公园协会等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和评价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公园、国家湿地公园、旅游景区等审报工作。 (五)总工室(技术科)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园林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城市大中型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工作;负责城市区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及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的规划设计、科研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负责并指导植物病虫害的研究与防治、植物修剪各项工程操作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定;负责环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及人才培训工作。 (六)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洛阳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审办事项 (一)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审批和设施拆除审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申办单位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2)填写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3)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文件资料;(4)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查现场;(5)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6)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设计方案的,加盖洛阳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修改设计方案,重新申办。 3.申报资料:(1)个人树权证明;(2)更新改造前的绿化平面图(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单位的图鉴);(3)改造后绿化平面图,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图签;(4)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申办单位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2)填写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3)向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提交文件资料;(4)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查现场;(5)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6)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临时占用的,加盖洛阳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批准书(以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为准);(2)洛阳市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3)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单位报送申请资料;(2)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察现场;(3)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4)审批机关报市政府审查;(5)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2)改变规划后绿化规划平面图或改变性质后的规划平面图;(3)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洛浦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1.设定依据:《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报送申请资料;(2)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察现场;(3)重大项目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4)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1)规划平面位置图(以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为准);(2)项目设计方案(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3)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架设线路或因线路安全需修剪树木审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报送申请资料;(2)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察现场;(3)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1)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理由;(2)修剪计划;(3)洛阳市城市绿化许可审批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申办单位或个人报送申请资料;(2)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查现场;(3)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4)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设计方案的,加盖洛阳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和人个可修改设计方案,重新申办。 3.申报资料:(1)规划平面位置图(以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为准);(2)绿化平面图(以加盖有设计资质单位的图鉴有效);(3)洛阳市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批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企业资质初审、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审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申请单位持相关证件申请初审;(2)申请单位报送申请资料;(3)审批机关审查申请资料;(4)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考察论证;(5)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以书面形式予以推荐或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1)企业相关证件:①营业证照;②法人证书;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2)资金证明;(3)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①由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②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③身份证;④劳动合同;⑤参加社保的证明单。(4)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5)业绩证明(工程合同或协议书);(6)办公地点和苗圃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无。 5.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在洛浦公园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场地管理 1.设定依据:《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单位或个人报送申请资料;(2)审批机关派工作人员勘察现场;(3)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1)主办单位书面申请;(2)按照有关规定,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核意见;(3)活动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办理手续不收费,占用绿地按规定收费。 六、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线与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洛阳市绿地系统规划;(2)报市政府审批;(3)将审批后的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联合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公安局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事项 1.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因建设、经营、通行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地点、面积、理由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2)园林局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审批;(3)联合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占用绿地项目选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道路开挖许可审批,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公路交通安全审批,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公交、自来水、热力、燃气的审批。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事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需改变的绿地的地点、面积、理由和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的选址、批文和总平面图等;(2)市园林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出能否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意见或建议,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形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审批;(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选址、平面布局图审批,市园林局负责向市政府或省建设厅报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请示,待上级批准后,负责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迁移。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联合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办理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等设施事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因建设或经营、通行安全需要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和绿化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和设施的位置、数量、面积、理由等,迁伐树木的提供个人或单位树权证,简易设施建设、旧区改造、地块开发、开辟消防通道和出入口,视具体情况提供规划选址批准书、规划平面图,更新前后绿化平面施工图、市政道路开挖许可证、资质单位设计的绿化施工图、市消防、交警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等;(2)市园林局根据规划、城建、消防、交警等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提出迁移树木、拆除绿篱、花坛、绿带、草坪、设施意见,属市园林局审批权限的予以批准,属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联合市城乡规划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选址批准书、规划平面图审批,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通道设置审批,市交警支队负责出入口必要性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市公用事业局与环保局提供公交、热力、燃气、供水工程项目立项、范围、规模等。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城市绿化规划及重大绿化工程报告制度。 (1)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每年12月20日前对全年绿化方案及落实情况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核; (2)由局办公会对全年绿化规划及绿化工程落实情况汇总材料进行集体审核; (3)每年12月30日前将全年绿化方案及重大绿化工程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2.绿化行政执法事件报告制度。 (1)对重大毁绿、占绿事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局长报告; (2)局办公室对重大毁绿、占绿事件在事件发生(发现)2日内向市法制办公室报告; (3)局长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因素,在1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3.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报告制度。 (1)由局绿化办公室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对其当年绿化工作情况(包括数据)做好统计工作; (2)由局绿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绿化工作情况以及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进行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核; (3)由局办公会集体审定后报告市政府。 4.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局办公室负责对系统内所属单位在工程建设、动物管理、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各公园组织大型活动或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主管局长报告详细情况; (2)主管局长在1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3)局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市政府或分管市长报告。 5.古树名木统计报告制度。 (1)认真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登记、编号、鉴定、定级、汇总、保护等项工作,并及时统计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2)对现存古树名木管理保护情况进行调查,严格执行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度,对调查结果登记在册,并上报市政府; (3)严格执行对古树名木迁移伐除申报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或保护措施,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在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施行,并将统计上报市政府; (4)对古树名木非正常情况损毁致死案件进行调查,并记录上报市政府; (5)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复壮保护,对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6)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变更,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登记备案,并将管护责任移交结果报市政府。 6.重大毁绿案件报告制度。 (1)严格按照程序,认真作好改变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办理工作,对未经批准、侵占规划绿地或现状绿地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政府; (2)对未经批准,擅自毁坏城市绿地或园林植物、设施并未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接受处罚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政府。 7.公园广场大型自发性群众集会报告制度。 (1)按照广场管理规定及大型活动审批程序的要求,加强对临时占用公园广场绿地举办群众集会的管理工作; (2)对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的自行组织大型自发性群众集会,及时上报市政府。 8.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六)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1.行政会议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公文处理制度;4.办公用品管理制度;5.财产管理制度;6.车辆使用管理制度;7.局党组会议制度;8.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9.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10.干部管理制度;11.纪检监察工作制度;12.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八、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全市建成区绿化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2.作好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绿化监察受理率、举报、投诉结案率达95%以上; 3.组织好城市区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 4.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统计、建档、保护工作达98%以上; 5.严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审核、批准、监督、年检关口,三级资质企业年审率达95%以上; 6.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绿化法规、规章审查、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及各项工程建设中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审批、审查率达90%以上; 7.努力使洛阳园林绿化增长速度、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8.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完善精细化管理的各项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确保城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居全省前列,基本达到并最终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9.加强牡丹科研、牡丹文化挖掘与创新,努力形成以牡丹为特色的园林城市,城市公园逐步实现河南省达标公园; 10.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力争达到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理的实事。 (1)城市区各公园(除牡丹花会和重大活动外)免费开放,南湖喷泉定期为社会免费表演,满足市民群众休闲娱乐需求; (2)认真做好城市广场、游园、街头绿地管理,为市民提供清洁、优美的娱乐环境; (3)做好城市行道树、绿化带管理,定期清除、修剪枯死树木、枝干,减少不安全因素,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4)认真做好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抓好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等反腐纠风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局机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建立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防盗、防火、防传染性疾病、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保密及预防其他安全事故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帮助园林系统干部职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局领导班子对法律监督负全面领导责任。 5.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保证本系统人员的稳定,不发生上访事件。及时调查处理园林系统信访事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分口包案办理。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信访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6.认真履行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个人”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规范工作,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文明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服务,提高效率。局领导班子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8.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编办甄别区分。 9.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九、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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