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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发展金融机构的决定


【颁发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发展金融机构的决定 (许政[2010]23号) 2009年,我市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大对市区的信贷投放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驻郑的金融机构也继续加大对我市的信贷投放力度,为促进许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试行)》(许政办〔2008〕33号),依据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区新增贷款、核销呆账等情况,市政府决定奖励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等9家驻许金融机构111万元;奖励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等7家驻郑金融机构15万元;奖励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银监分局24万元。 希望受奖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加大信贷投放,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为许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受奖金融机构名单及金额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受奖金融机构名单及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2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11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6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40万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3万元 交通银行许昌市分行2万元 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万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许昌办公室40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分行1万元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1万元 光大银行郑州分行4万元 广发银行郑州分行2万元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2万元 招商银行郑州分行2万元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3万元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19万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银监分局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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