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推动全民创业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存贷挂钩
经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评估并核准,自治区、市、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等,可以选择存储在重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将小额担保贷款作为重要的长期信贷业务列入议事日程、放贷比例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要求的经办银行,以激励经办银行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支持全民创业。
从2010年起,自治区、市、县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基金、新农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的存储,社会保障“一卡通”涉及的金融业务等,均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挂钩。采取招投标方式,经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综合评估,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确定承办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自治区、市县两级财政注入的担保基金总量、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余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放贷比例,结合当年度各市县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情况,共同下达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年底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且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与担保基金比例不达标、经办效果差的金融机构,将全部或部分转存其吸存的社保基金、专项资金和周转金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二、扩大微利项目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创业者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洗脚以及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以外各类经营项目,均列为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切实降低贷款成本,强化扶持力度,推动全民创业。
三、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扩展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的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对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及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好的妇女创业项目放贷额度可扩大到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就业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良好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扩大经营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按每增加招用1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3至5万元计算,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以及带动就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四、简化审贷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切实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联合会审制度,现场联合会审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贷款申请,担保机构要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服务窗口,安排或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借款人。
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贷款,经审核担保程序完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可直接放贷,不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其他必须向上级银行报批的贷款,上级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贷会,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单独考核
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应“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六、完善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
各市县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补偿机制,不断提高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对于市县担保基金当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自治区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
七、落实奖励机制
对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达到担保基金3倍至4倍(含3倍)的经办银行,年终经考核确认后给予贷款总额0.5%的奖励;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达到担保基金4倍至5倍(含4倍)的经办银行,给予贷款总额0.75%的奖励;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达到担保基金5倍至6倍(含5倍)的经办银行,给予贷款总额1%的奖励;对经办银行积极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6倍(含6倍)以上的经办银行,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人行银川支行另行研究制定和兑现。对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奖励仍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
八、进一步创新完善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除按照已有规定方式由借款申请人选择外,还可以采取实物抵(质)押等方式,即可以土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第二套以上住宅等资产抵押担保;也可以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存单、债券、国库券、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担保。
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申请人,可由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实体机构)提供反担保。各地可将信用担保人扩大到有稳定收入、具备还贷能力的其他人员,同时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如实行资产再担保、典当担保等。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解决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