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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县房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县房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2010〕72号) 灵山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灵山县房产管理局房产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请示》(灵价字〔201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l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县房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房产档案服务部门,对接受委托因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查询和利用档案资料(包括法院查封、拆迁等限制情况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暂由你局根据其档案系统服务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从严核定。 二、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单位为办案查考利用房产档案的免收查询服务费;但如需复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严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房产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自2010年3月10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审批。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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