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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知


【颁发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知 (莆政土〔2010〕26号) 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61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征收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711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5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767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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