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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6]行他字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黑行他字第1号“关于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不服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应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海关监管,其他机关对进口货物无管理职权。具体案件请你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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