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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委发[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及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徐州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注重强化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努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的原则。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在突出政府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设置政府工作部门。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统筹规划,稳妥实施。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结合徐州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着力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结合实际确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政府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管理与协调、能源规划建设、综合交通协调以外的职责,市信息化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口岸管理与协调职责划入市口岸办公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不再保留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 市无线电管理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调整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2.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既是市委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3.组建市市政园林局。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及城市道路、路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管理以外的职责,市园林风景管理局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园林局。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道路、路灯、桥涵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气、供热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不再保留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园林风景管理局。 4.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局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交通协调职责、市港口管理局职责、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及航空产业的行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挂市港口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 5.组建市农业委员会,将市农业局职责、市林牧渔业局职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挂市林业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农业局、市林牧渔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由市政府直属管理参照机构调整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参照机构。 6.组建市商务局。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责、市商贸局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不再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贸局。不再保留市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市招商管理局牌子。 7.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市文化局职责、市广播电视局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不再保留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牌子。 8.将由省垂直管理调整为徐州市管理的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9.市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局。 10.市市容管理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11.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2.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由市卫生局承担。不再保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市民防局牌子。 14.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管理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5.市旅游局由市政府直属管理参照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6.市接待办公室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委工作机构。 17.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8.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调整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19.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办公室调整为临时机构(副处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实体性办事机构要撤销,其承担的职能可调整归并到政府工作部门承担。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39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详见附表)。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局)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处(局)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五)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徐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权限,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及县(市)区政府财力,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得突破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不得在限额外设立行政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已经设立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清理归并。对行政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同一层级内,根据行政职能的调整,相应进行行政人员编制调整,不断优化人员编制结构。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必须报省编委审批的规定。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确保机构编制名实对应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进入核准使用编制制度等“三项制度”落实到位。严禁行政事业机构人员混编混岗,混编混岗的行政事业机构人员应尽快调整归位。行政人员编制超编的部门,人员实行“只出不进”;行政人员编制尚有空缺的部门,补充人员原则上从超编的行政机关人员中选调,按中央要求,2011年前完成行政机关超编人员消化任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逐步实施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制度,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三定”工作 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设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都要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制定本部门“三定”规定。 在“三定”工作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对职责进行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初步意见,形成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经与市编办沟通并修改完善后报市编委审定,由市政府审批。 “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附则六个部分。各部门在拟定“三定”规定草案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要按照“四个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通过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问题。各部门对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或存在相互交叉的职责,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部门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的“三定”规定草案“其他事项”中予以明确;部门协商未解决的,由市编办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三定”规定草案中予以明确;市编办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在配置部门职权的同时,应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避免权责脱节。 (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各部门在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保内设机构数量不增加。职能强化、任务增加需设立机构的,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等办法解决;职能弱化、单一或工作量较小的处室要适度精简。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内设机构要全面整合。各部门内设机构数应低于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数及原内设机构数,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置两个以上处室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的一个处室相对应,不设3人以下处室,组织、人事处室合并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设置为业务处室,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具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按照“撤一建一”的形式单独设置行政许可服务处,并明确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归并交由行政许可服务处具体承担。 (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规范核定领导职数。各部门行政编制总数不得突破改革前的总数,职能减少、弱化的部门要精简人员编制;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人员编制问题。相关部门合并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精简比例不得低于合并部门原人员编制总额的5%。新设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同类性质人员编制中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部门机构性质发生改变的,原使用的人员编制全部收回,并根据调整后的机构类别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各部门应充实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业务处室的人员编制不少于部门总编制的70%。不再保留的机构,人员编制全部予以收回,原在编人员本着“人随职能走”的原则,按照编制性质相应分流到相关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 各部门不再核定和使用行政附属编制,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严格核定政府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2-4名核定,党委(党组)书记原则上由部门正职兼任;挂牌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及人员编制。内设处室领导职数根据处室人员编制情况核定,3人设1名正职,4-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设1正2副。各部门不核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统计师等“三总师”领导职数,不核定部门领导助理职数;部门人员编制超过40名的,可核增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领导职数。 四、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部门职能的调整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新组建机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制定机构组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编办负责新组建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的制定。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实施。 各部门要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重点做好本部门的“三定”工作,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研究制定和上报“三定”规定草案。市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委审定,由市政府审批。“三定”规定批复下达后,各部门要尽快完成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等工作,确保改革工作2010年3月底基本完成。 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门人员,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的划转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改革纪律,严禁超编进人和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查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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