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环卫处胜利西路和高校园区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0〕33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胜利西路和高校园区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建设用地的请示》(漳芗政文〔2010〕18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107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997.33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胜利西路垃圾运转站及公厕建设用地,其中46.22平方米土地作为道路预留用地,313.31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绿化预留用地,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466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666.25平方米、以闽政文〔2002〕179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499.61平方米,合计1165.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高校园区垃圾转运站及公厕建设用地,其中499.61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绿化预留用地,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土地使用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以上两个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具体用地手续由芗城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