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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海南分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国际[2010]5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海南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新光海航精〔2009〕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海口市筹建海南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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