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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上虞市章镇镇龙江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4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上虞市章镇镇龙江村建筑石料矿采矿权的请示》(绍土资〔2010〕46 号)和《关于要求新设嵊州市剡湖街道南山玄武岩建筑石料矿采矿权的请示》(绍土资〔2010〕45 号)收悉。经研究,一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上虞市章镇镇龙江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 个采矿权,具体见《上虞市章镇镇龙江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 个采矿权批复表》(附件)。 二、以上2 个新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出让。 三、以上2 个新设采矿权分别位于《上虞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嵊州市矿产资源规划》其他区,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附件:关于新设上虞市章镇镇龙江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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