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及《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价经发〔2009〕45号)为依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抓好治理规范工作。 二、鉴于我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尚未出台,各地、各部门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等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逐级汇总上报省物价局,以便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治理,并将治理情况上报省物价局。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时间安排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提前10天,实施步骤按国家要求进行。届时省物价局将赴各地检查落实治理情况。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