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是保障农民工家庭生活的重要收入来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及时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关系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200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依然存在边清边欠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创新举措,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纳入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2010年起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各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年终自治区政府将予以考核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恶性事件或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上的杠杆作用,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30日内,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1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报当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备案;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有顶风违纪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解决;已经按照一定途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以不再收缴。为了对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有效监管,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退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 (三)建立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制度。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其自觉向社会作出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于两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企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减免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承诺、诚信度差的企业和单位应将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未能清偿的,除特殊项目外,自治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在建筑施工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垫付。 (四)对于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的年检中,降低或取消其资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冻结其在我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区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市场。 四、明确职责,形成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为加强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好清欠工作。在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司法、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组长: 刘慧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 副组长: 任高民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张学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慧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 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炳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虹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芳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喜清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方彦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陈霭琛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武晓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拓兆功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张学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宁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5099095)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因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争议的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区),要严格审批,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讨薪案件;负责对恶意欠薪、讨薪、欠薪逃匿等行为的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县(区),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严把审批关。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没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经营性活动中严把审查关。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区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对无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的施工项目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没有达到要求而进行施工的企业以及签订“阴阳合同”、违法使用“包工头”、指使农民工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群体性上访的施工企业,一经查实,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自治区建筑施工领域。 审计机关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证据确凿,充分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以协助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力度,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