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东山县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地[20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东山县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填海造地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为县政府储备用地的请示》(东政综〔2010〕18号)悉。经研究,同意东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东山县东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2416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9公顷,作为东山县政府储备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东山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