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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资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 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 (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 (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 (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 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 (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许可审批 第八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制定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设立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办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上报)、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决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和办理程序、方法、步骤,应当在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网站上及办公场所公布,方便申报单位或个人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移植树木,审核人员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的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和居住、设施安全无法避让的树木,应当批准移植。 第十一条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的;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的,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批准砍伐。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批准后,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制定核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制《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和《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许可证应严格按批准的树木移植和砍伐数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详实。分别加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XX区、县园林绿化局”公章,并加盖带有编号的审核人员名章。 第十五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为三联凭证,第一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第三联作为申报单位或个人移植、砍伐树木的凭证。区、县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第二联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的第二联由许可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 第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申请并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丢失的,申请者应当重新申请,经撤销该许可证并公告后,予以重新办理。期限自批准(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许可证公示 第十七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督促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前至结束后五日内,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市园林绿化局应加强对区、县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市政府或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树木移植、砍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树种、株数等实施树木移植和砍伐。抽查申报单位或个人履行树木移植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落实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涉及树木移植和砍伐管理方面的违法问题。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审批材料应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审批材料,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销毁,防止丢失、泄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程序 2、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 附件1: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树木移植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 (二)因城市建设移植树木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移植树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三)树木位置图(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标注或提供具有绿化调查资质单位测绘的树木位置图及树木测绘表); (四)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 (五)树木移植方案(应明确移植详细地点、责任人); (六)道路开口工程需提交市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作标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负责人:局政务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一)申报树木移植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北京市树木移植申请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符合规定要求。 (二)树木(常乔、落乔、单株灌木)按胸径、株填写,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雪松,胸径15-20厘米,15株;碧桃,8-12厘米,8株)。 (三)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的现有绿化面积。 2.“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植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岗位负责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申报,在规定时限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认真核查申报树木移植情况。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定许可决定 工作标准: (一)北京树木移植许可审批单应有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明确的意见; (二)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三)树木移植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批准的树木移植许可制定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转受理人员。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送达决定 岗位责任部门: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收费标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附件2: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树木砍伐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 (二)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砍伐树木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严重病虫害或死亡树木需提供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确认书; (三)树木位置图(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标注或提供具有绿化调查资质单位测绘的树木位置图及树木测绘表); (四)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更新改造方案); (五)道路开口工程需提交市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作标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负责人:局政务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一)申报砍伐树木的单位(个人)应按申请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符合规定要求。 (二)树木(常乔、落乔、单株灌木)按胸径、株填写,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毛白杨,胸径20-50厘米,3株;碧桃,胸径12厘米,1株)。 (三)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的现有绿化面积。 2.“砍伐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树木砍伐的绿化面积之差。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报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岗位负责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联系申报单位(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认真核查申报树木砍伐情况。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 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申请,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审核后,按规定上报。 工作标准: (一)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审核意见书应有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明确的意见; (二)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定许可决定 工作标准: (一)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审批单应有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明确的意见; (二)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三)树木砍伐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批准的树木砍伐许可制发许可文书。 对本级受理批准的和市政府批准的,制定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转受理人员;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七、送达决定 岗位责任部门: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收费标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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