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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发[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9号)和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固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农合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性 新农合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从我区区情出发,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农民健康水平、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具体措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按“统筹层次不变、整体划转移交”的原则务必于春节前全部完成移交任务。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精神,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确定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如期完成移交工作任务。 二、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切实做好新农合管理职能划转各项工作 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要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要求,将新农合的行政管理职能、经办业务管理职能、基金、机构人员、项目资金、财务资产、债权债务、档案资料、信息系统等由市、县(区)卫生部门平稳划转和整体移交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坚持原则,平行交接。按“编随事定,人随事走”的原则,各县(区)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编制和在编工作人员等整体由卫生部门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2010年2月11日-12 日,各县(区)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采取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移交。移交过程中,新农合原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政策措施、经办方式暂时不变。具体交接工作在各县(区)平行移交。经办职能移交后仍由原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人员,要确保参合农民正常办理就医和医药费报销手续,不能断档、脱节、拖延,让老百姓为难。 (二)严格程序,规范资料。移交单位为各县(区)卫生部门,接收单位为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农合基金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运行。各类资产、交通工具、办公室设备、文件档案、财务账目、数据资料和各类资产实物等由各县(区)卫生部门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 (三)强化监督,做好审计。自治区要求对移交之前新农合形成的基金收支情况、财务账目、资产、项目资金等审计之后进行移交,由于春节临近,可按先移交后审计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审计部门务必于 2010年3月2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监察部门对移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新农合管理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农合移交工作协调、指导,并监督各县(区)平行移交,研究有关问题。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守银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志鹏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市国税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志鹏同志兼任。各县(区)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区)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新农合移交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做到事事有安排、人人有责任、件件有落实;市卫生部门要组织并监督指导各县(区)卫生部门做好新农合的移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移交内容的接收工作和接收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尽快研究出台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市监察、编制、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做好移交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还要做好监交工作。 (三)严明纪律,保持稳定。移交期间,各县(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冻结各县(区)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编制及人事调动,严禁移交期间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要严肃财经纪律,除正常的工作开支外,严防突击花钱、乱花钱或趁移交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瞒报和转移财产或虚报债权债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区)在移交期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移交工作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县(区)在移交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移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沟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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