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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呼劳社字[201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基本生活,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全市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人员范围 凡2009年1月1日在岗的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均列入此次调标人员范围。辞职、辞退及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调标月份按岗位补贴发放月份予以调整。 二、调整补贴标准 市区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旗县区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调整补贴资金渠道 公益性岗位调标资金由市财政从上级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其余资金按原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匹配。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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