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大幅上升,受害森林面积突破省定控制指标,一些地方,特别是永泰县长庆、岭路、同安,闽侯县鸿尾、大湖,连江县马鼻,罗源县起步等乡(镇)森林火灾多发频发,仓山区盖山镇清明节期间火情多发,严重影响了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根据全省森林火灾多发县(市)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多发乡镇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10]2号)精神,为扭转森林火灾多发势头,决定组织永泰县长庆、岭路、同安,闽侯县鸿尾、大湖,连江县马鼻,罗源县起步,仓山区盖山等8个乡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认真研究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不断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综合整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区)必须强化督查,明确包点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包点领导必须经常深入综合整治乡镇,加强督促和指导,瞄准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力争春防期间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各有关县(区)必须于2月20日前将整治乡镇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福州市森林火灾多发乡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一些乡镇森林火灾频繁发生,给林区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高发势头,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水平,特制定如下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森林防火条例》、《2006-201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通过市、县、乡三级联动方式,进一步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与工作制度,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完善野外火源管控机制,建立健全扑火组织指挥体系,全面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创新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森林防火工作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促使森林火灾多发乡镇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防控综合能力,森林火灾发生起数和受害面积有明显下降,各项指标控制在省定“双控”指标内(生态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面积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防火工作水平达到全市中等以上。
三、综合整治对象
永泰县长庆、岭路、同安,闽侯县鸿尾、大湖,连江县马鼻,罗源县起步,仓山区盖山等8个乡镇。
四、工作内容
(一)健全完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与工作制度。
1、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责任部门和责任内容,进一步健全 “五条线”森林防火责任制。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林业部门(含护林员)、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主要责任和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责任书执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森林防火齐抓共管的局面。
2、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成员单位领导包村和乡镇包村干部包干制度,明确职责,把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村。乡镇、村以及林业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有专门办公场所及明显标识牌,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配齐防火值班、火情调度、通讯联络、火场指挥等必需的设施设备。加强防火值班,使火情发现、报告、监测和调度指挥及时准确,为领导当好参谋。
3、完善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在2010年清明节前建立或完善以下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完善指挥部议事制度或森林防火党政议事制度,定期研究森林防火工作。二是建立完善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值班规定、森林防火工作预案或方案、森林火情报告制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野外火源管控机制、护林员管理办法、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度或方案、高森林火险响应机制和工作程序、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以及森林防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等。各种制度应悬挂上墙。三是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规范村民防火行为。四是制定火灾处置预案延伸到村,确保做到预警到乡、预案到村。
(二)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常态机制。冬、春季森林防火紧要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全年性、经常性、日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着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2、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常识培训。每年统一安排乡镇、村所有干部、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森林消防队全体人员、护林员及青壮年林农群众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技能常识培训,使乡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干部明确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要求、安全扑火主要原则、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协调;一线扑火指挥员懂得安全扑火基本战术和火场组织指挥要领;扑火队员和林农群众熟练使用扑火机具,掌握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常识及紧急避险方法。
3、设置固定宣传牌(墙)和开展警示教育。在乡镇村广场、林区公路两侧、进山路口、火灾易发地段以及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部位,设置森林防火固定宣传牌(墙);在林区墙体、岩体等固定地方刷写墙体标语。汇编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宣传材料进行警示教育。在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开处理森林火灾案件,以案释法,扩大教育面。开展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和中小学校宣传教育。
(三)完善野外火源管控机制。
1、全面推行“五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森林防火期内,所有农户要100%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安全书,护林员100%在岗在位巡护巡查,对进入林区或在林区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要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农事和林事生产性用火要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林区聋、哑、痴、呆、精神病人要100%落实监护人责任。
2、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按照《福建省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的要求,进行细化规范。
开展疏堵结合计划烧除,组织开展田边、果园边、林边、路边、村边等五边可燃物烧除,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对野外火源的日常巡查、重点时段和重要部位严查,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从人员组织与分工、检查方式、处罚实施等方面,形成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完善岗位职责,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在岗在位、尽职尽责。
5、强化野外巡查和违章用火处罚力度。
(四)推进森林扑火队伍标准化建设。
每个乡镇组建1支以上半专业扑火队伍,每支30人以上,配齐扑火器具和装备;每个行政村组建1支以上10-15人应急扑火队,配备必要的扑火器具和装备。加强扑火队伍技能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五)强化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指挥高效到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科学指挥、安全扑救;注重火场清理,防止死灰复燃。
2、发生森林火灾后,乡镇、村应科学有序组织扑救。村主干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村应急扑火队伍赶赴现场施救;接到火灾报告1小时内,乡镇分管领导和包村干部应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延烧2小时未扑灭,或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书记、乡镇长应亲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年度森林火灾8小时内扑灭率达90%以上。
3、配合公安机关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保证年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治期间基本完成辖区内主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广辟森林防火经费投入渠道,用好上级下拨的森林防火专项资金。
2、建立乡镇、村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立20-30 平方米乡镇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和10-15平方米村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配足乡镇、村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并规范物资储备库管理。乡镇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不少于100人的装备,村级储备不少于30人的装备。
3、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大力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建立林带建设与造林工程“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机制,改善防火林带树种结构,积极引导林农营造经济林带和油茶林带,达到林火阻隔体系建设和农民群众致富双赢的目的。加大未郁闭林带和老林带抚育力度,确保林带发挥阻隔林火作用。
(七)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新机制。
1、建立护林防火协会。引导林农群众建立各种联防、联保、联控的民间护林防火协会或组织,形成以群众为主体的护林联防新机制,实现森林防火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
2、积极探索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机制。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主体的森林防火社会化投入机制,以及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扑救模式,保证森林防火工作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实施管理和检查考核
1、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管理,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2、综合整治工作期限二年(2010年2月--2012年1月),综合整治单位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督查。
3、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书面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进行验收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综合整治目标的,取消监督管理;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综合整治目标的,继续对其实行综合整治管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市、县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