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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点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解决,在原有待遇的基础上,增加4%筹资比例,由市、县财政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筹集。 市财政按筹资计划,于每年1月和7月及时划拨到医疗补助基金支出专户。同时,每年按照医疗补助资金总额的3‰划拨业务经费。 中央、自治区驻卫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不低于中卫市补助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个人账户的补助。增加筹资比例中的2%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2%用于建立医疗补助基金。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报销,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出1500元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第六条行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同时,享受医疗照顾。 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每次补助400元;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每次补助600元;10000元以上,每次补助1000元。 享受补助人员在住院结束后凭住院正式有效发票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于每季度末到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领取补助。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补助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八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试点成功后,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中宁、海原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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