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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应急机制。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开工;随意开工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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